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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2024-09-02 05:34:33 编辑:join 浏览量:621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篇一:法医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的重伤、轻伤、轻微伤标准全部废止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3年8月30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全文详见:

1范围

1.1规范性引用文件

2术语和定义

2.1重伤

2.2轻伤

2.3轻微伤

3总则

4损伤程度分级

4.1颅脑、脊髓损伤

4.2面部、耳廓损伤

4.3听器听力损伤

4.4视器视力损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bbc5.3.43.2.13.54.1.314.3c)

Ⅰ级伤残

4.1.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Ⅱ级伤残

4.2.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Ⅲ级伤残

4.3.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Ⅳ级伤残

4.4.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Ⅴ级伤残

4.5.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Ⅵ级伤残(没有胸部损伤的条款)

Ⅶ级伤残

4.7.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Ⅷ级伤残

4.8.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12肋以上骨折。

Ⅸ级伤残

4.9.5胸部损伤致: 、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 肺叶切除;

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Ⅹ级伤残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本标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

a. 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b. 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

c. 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

d. 呼吸功能受影响,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蹬楼梯出现呼吸困难[4.4.3,4.4.4b],4.4.5a),4.5.3,4.5.4b)属此情况];

第二种情况:快步行走出现呼吸困难[4.5.5a],4.10.3b),4.10.4b)属此情况)。

广东胡律师:

法律没法给予你详细的回答,能给你详细回答的只有司法鉴定部门,建议赶紧去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看司法机关的法医鉴定,他们是权威!

这肯定是属于医疗事故,而且是很严重的医疗事故.

标签:伤残,鉴定,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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