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免征增值税。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品”免征增值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企业,要主动与主管国税机关联系,了解该项税收优惠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纳税人书面申请免税报告,备案(审批类)免税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在纳税申报前,应取得税务机关认定的相关资料,方可申报免税。
扩展资料实务中,财务人员应与销售部门沟通,让业务人员知晓在向财务部门报送销售月(日)报表时,区分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企业在未享受优惠政策前,将销售蔬菜、水果收入,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农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核算,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文件出台后,企业获准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应增设“主营业务收入蔬菜类销售收入”科目,以反映这部分免税收入。
关于免税收入是否计提销项税额的问题,有的财务人员认为,发生免税货物销售收入,也应计提销项税,再将这部分销项税结转至“营业外收入”科目,以体现政府补助。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因为按《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的主要特征之一是直接取得资产,包括取得的财政拨款、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方式返还的税款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范围,如直接减征、免征等税额。因此,企业发生销售免税货物收入时,无须计提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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