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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选举制度和中国选举制度有什么不同

2024-07-27 15:19:10 编辑:join 浏览量:605

美国选举制度和中国选举制度有什么不同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规定上的差异

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当家作主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条件较为宽松,完全不受诸如财产、性别、职业、受教育水平等条件的限制,每个公民都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美国《宪法》及相关选举制度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资格有不同的规定:(1)选民:出生在美国、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达到所在州的居住要求;(2)参议院议员:年满20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3)众议院议员:年满25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4)总统:美国本土出生的公民,年满35周岁,在美国居住年满14周年。 因此,在美国18岁的公民并不是获得选举权的充要条件,还需要受到各州及地方具体选举法的限制,例如对选民的居住期限、登记状况甚至居住区域的特殊规定等。

2.选举机构的差异

选举机构,即办理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选举事务机构的通称。中、美选举机构的最大差别之处在于选举机构的常设性和非常设性。 中国目前各级各类的选举机构都是非常设性的或暂时代行职权的组织。如果从层次上划分的话,可以分为中央选举机构、地方选举机构和基层选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的。由于法律规定选举委员会只是主持选举的组织,因此,一般而言,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即 告撤销。

美国的中央选举主持机关是联邦选举委员会,属于常设、独立性的机构(即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的专门机构)。委员在任职期间内不得担任联邦政府的官员或职员,不得从事任何其他的工作或事业。联邦管理委员会有很大的职权,可以制定投票及政党活动的有关规则,独立向国会提出预算,具备调查、司法起诉的权力。

3.选举经费来源的差异

选举经费是选举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物质 保障,也是保障选举质量的物质基础。中、美选举制度对选举经费的规定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经费的来源是公费还是自筹上。 按照现行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选举法第八条的规定,为选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美国的选举费来源则较为广泛。美国候选人竞选经费主要来源于:候选人本人及其家族、政党资助、政府补助、政治行动委员会捐助、公民个人捐款。此外,选举经费还可以通过捐助音乐会、筹款聚餐会、发表电视讲话等多种途径获得。美国选举经费的来源强调的是自治原则,个人竞选中自筹经费是最为强调的,相对而言政党的筹措、政府的捐助处 于次要的地位。

4.选举过程的差异 中、美选举制度对选举程序的规定大体都包含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投票、计票和选举结果确认等环节。虽然两国就每一步骤的细节规定不完全一致,差别不仅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也体现在选举过程的民主、公开、透明程度上。 首先,我们国家的选举虽说是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结合的方式,可我国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范围只限制在县、乡两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多层间接选举产生的。而在美国,无论是总统选举、国会议员选举还是地方公职人员选举,无论是候选人提名、还是正式选举过程中,公民直选都占据了重要位置,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

5.选举规则的差异

选举规则影响着选票计算的方式,也就是说不同的选举规则决定着候选者当选条件的不同。中、美选举规则就存在相当的差异。在一般选举中,我国采用以过半数票获胜的绝对多数制。

美国的国会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 生,采取多数选举制度,美国人称作“相对多数制”,即在应选名额只有一名的情况下,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当选,得票数不要求超过有效选票 的半数,也被称作“领先者当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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