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的组织 国务院建立于1954年。它由建国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演变发展而来。根据1954年宪法,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组成。根据1982年宪法,国务院由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组织产生。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是: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
国务院总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国务院的其他组成人员,均由总理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务院总理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名,经常务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
国务院的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委员可以兼任、也可以不兼任部长或委员会主任。国务委员受总理的委托,负责某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 \n 职位相当于国务院副总理.. \n 国务呀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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