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百问十五>百科知识>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8)

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8)

2024-09-03 11:43:21 编辑:join 浏览量:579

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施工招标投标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理线路敷设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信用的原则。第五条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市)城建局是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含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或者委托组织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确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关负责人熟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了解掌握基本建设程序、施工规范和标准;

(三)有与投标工程相适应的专职经济、技术管理负责人和六人以上有技术、经济职称的管理人员;

(四)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五)招标单位资质等级必须与招标项目相符合。第八条建设单位符合招标单位条件的,可以直接主持招标,也可以委托有资质证书的专业中介机构组织招标。

建设单位不符合招标单位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资质证书的专业中介机构组织招标。委托招标,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第九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列入国家和省、市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工程项目报建单;

(五)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来源、设备配套等基本条件。

建设工程未达到以上各项规定条件的,不得招标,不得进行施工。第十条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取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进行,但是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单独招标。第十一条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者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信息。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经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三个(含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而进行的招标。

(三)议标: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批准,由招标单位通知两个(含两个)以上企业,协商确定中标单位的招标。第十二条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市区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在60万元以上的和县(市)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在30万以上的,建设单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前项规定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也可以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特殊建设工程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由建设单位提出议标申请,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实行议标。第十三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项目招标登记;

(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建设单位资质、条件,审查合格者,方可成为招标单位;

(三)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

(四)招标单位编制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五)招标单位按招标方式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信息或招标邀请书;

(六)施工单位申请投标;

(七)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将确定结果通知施工单位;

(八)由招标单位向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等;

(九)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踏察;

(十)招标单位招开投标预备会,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和勘察现场所提出的疑问,形成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分发投标单位;

(十一)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密封并按时送达招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密封上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十三)招标单位建立评标机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十四)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十五)招标单位组织评标,根据评标机构评审情况编写评标报告,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十六)招标单位向经招标投标管理批准的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七)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草案,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经审查后,签订正式承发包合同,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十八)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向中标单位发中标证书;

(十九)招标单位将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开标、评标过程有关纪要、资料、评标报告、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副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标签:工程施工,长春市

版权声明:文章由 百问十五 整理收集,来源于互联网或者用户投稿,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会立即处理。如转载请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baiwen15.com/article/263837.html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