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复式预算原则。即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都应按照复式预算的要求进行编制。
2.不列赤字原则。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地方各级预算坚持量人为出,收人平衡的原则,不列赤字。中央预算中必需的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债务的规模和结构应合理。
3.真实性原则。几个级预算的编制都应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按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本年编列预算收入的依据。
4.节约统筹原则。各级预算收支的编制,必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在预算安排的顺序上,应首先保证政府公共支出需要,然后合理安排其他各类预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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