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领导人。 英美等国最高检察机关的领导人称为“总检察长”,美国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主管官员则一般称为“检察长”。 英国总检察长同政府其他大臣一样,由首相从执政党的下院议员中提名任命。他在法律上是英王的法律顾问,皇室的首席法务官,有权答复议会和内阁对于法律问题的咨询。总检察长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下列特殊职权: (1)代表政府追诉某些重大的犯罪案件,例如叛国案和重大的违宪案(上述两项,也可以委托财政部法律顾问进行); (2)涉及国家秩序、国家机密、种族关系的犯罪等案件,必须先征得总检察长的同意才起诉; (3)总检察长如果认为某项追诉不当,可以签发“终止追诉令”,停止诉讼的进行。 美国总检察长就是联邦司法部部长,也是总统和行政部门首长的法律顾门,对于涉及联邦的法律问题由检察长代表美国政府进行处理,并监督司法行政管理、监狱和其他惩办机关,以及各个地方检察官的工作。他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总检察长由总统征求参议院的同意任命。地方各州、市检察长由选举产生,或由行政长官任命。各州检察长和联邦总检察长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而是对州议会或州长负责。州、市检察长的主要职权是: (1)代表当地政府就有关政府利益的案件,向法院起诉; (2)对于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 (3)根据行政长官的委托,起草法律文书; (4)答复地方政府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等。 苏联中央一级检察机关领导人称为总检察长,所属各级检察机关领导人称为“检察长”。苏联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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