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教师资格无需再提交身份证等多项复印件
教师资格条例中,涉及教师资格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被大大简化。通知明确,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并将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取消,改为《个人承诺书》。
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取消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时提交的工作单位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改为居住证。
和学生相关的诸多事项也被取消和简化。例如,取消小学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病休学时,以及公派研究生因病休学康复后申请返回继续完成学业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国内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等,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学生转学方面,取消中小学生转学或升学时提交的学籍证明,改为学校通过统一电子平台核验;取消普通高中学生跨省(区、市)转学时提交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改为内部核查。
此外,通知指出,取消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民办校刻制印章无需再提交资质证明
此次简化的证明事项中,多项涉及举办民办学校。例如,取消《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学校刻制印章时由教育部门出具的资质证明。
财务报告事项上,取消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取消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通知中还显示,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信用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并提交个人简历向社会公示。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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