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以及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据全国妇联公布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以及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比例为5.5%。
“曾遭遇前夫家暴,虽然他哭着跪下自打耳光,并多次向我保证不会再动手,但他并未痛改前非,对我下手也一次比一次更狠。”上海市民刘女士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维权并不容易。“我搜集证据并提出离婚,他不断跟踪、骚扰我及我的家人,并以到我单位去闹、将家丑告知我的朋友让我身败名裂相威胁”。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但事实上,在家庭关系之外,有许多女性正在遭受来自男友的暴力,宇芽就是其中之一。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我国不鼓励同居关系,且同居关系发生暴力行为不需通过离婚才能分开。因此,这部法律的出台本质上是为了解决家庭成员之间的问题。但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一旦遭遇暴力,也需受到保护,所以就有了这样的规定。”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增玉向中国商报记者介绍道。
家暴事件层出不穷与受害者的群体沉默相关。有媒体报道,据联合国调查,在大多数国家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中,仅有不到40%的人曾寻求帮助,报警者更是不到10%。在我国,受害者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报警。现实中,大多数家暴受害者都未曾发出呼救。在宇芽事件中,视频披露之前,沱沱曾家暴多名女性的暴行无人知晓。宇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表示:“在收到许多留言之前,我不知道竟有那么多女性正在遭受家暴。”
而受害者的沉默,既包括对暴力行为的隐忍,也包括多次原谅下的纵容。“我曾受理过一起家暴离婚案,丈夫酗酒,不仅家暴当事人,还殃及女儿。最严重的一次,她穿睡衣光脚跑下楼求保安帮忙报警,但通过家中安装的监控视频我们看到,当事人离家后其丈夫摆出三把刀等她回去。”金增玉告诉中国商报记者,尽管多次言明利害并进行心理疏导,欲离婚的当事人最终仍与男方一同前来撤案。
“给受害人洗脑,对其进行全面否定,并灌输一种‘你这么糟糕,只有我会收留你、你有错才会打你’的思想是施暴者的常用伎俩。通过语言和思想控制,让受害人产生自我质疑,并相信其只能和施暴者紧紧绑在一起。”金增玉告诉记者,当长期家暴已成惯性,即使施暴者不道歉,许多受害人也会习惯性地原谅并回归家庭。
“宇芽有粉丝基础,其遭遇家暴能够引发舆论关注。而作为遭受暴力对待的普通人,打破沉默也是有意义的。一方面,群体发声够引起社会重视,促成问题解决。另一方面,勇敢维护自身权益能够对家暴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再者,还可能拯救落入家暴漩涡中的女性,减少家暴事件的发生。”金增玉表示。
加大执法力度
在遭受暴力行为时,受害人的维权之路涉及家暴的事实认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在家暴发生时,一定要留有证据。”金增玉表示,应拨打110报警,并记清报案所用电话及出警单位;言明报警原因,施暴者姓名及施暴地点,并生成报警记录单。如需调解,要签署调解协议。如有伤情则要去医院验伤,开具验伤单并妥善留存。
“严格来说,家暴不存在零次或无数次,关键在于第一次家暴发生后受害人如何反应。”北京美龄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询师崔淑梅告诉中国商报记者,许多受害人仅接受道歉了事,并未深究施暴原因。而能否控制情绪,则应是当事双方探讨的重要问题。如施暴者许诺能够自我控制但仍有暴力行为,即是故意为之,受害人应该尽早离开,及时止损。同时,懂得反抗并积极保护自己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有力手段,否则只会助长暴行。
为将施暴者屏蔽于受害人生活圈之外,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据了解,人身保护令具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虽要求法院迅速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在实践操作中却存在难度。法官审理案件任务繁重,因此会以受害者可能面临现实危险的紧迫性作为保护令发出的衡量标准。如判定没有或即将受害的倾向较小,则会劝说当事人收回申请。”北京市一位不愿具姓名的律师表示,目前许多城市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成功率较低。
另外,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也就是说,即使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能因为公安机关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人员安排、工作力度等方面原因,造成执行不力。”上述律师表示,法律是完备的,但在具体执行时还需要各环节加大力度、相互配合。
“但最可悲的是,被施暴者缺乏自我认同感,因习惯性依赖而没有独立的自主人格。”崔淑梅表示,不论家庭主妇还是职场精英,都可能深受家暴之害。“家暴的当事双方在缺乏外界干预的情况下极难突然醒悟。家暴并非家庭琐事及内部纷争,而是社会问题。因此面对家暴行为,社区和居委会等组织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充分发挥作用。一旦发现居民家暴行为,要即时介入制止,协助其走出家暴阴影,并长期进行关注监督,以减少或杜绝家暴的产生。在当事人存在严重心理障碍时,可求助于心理咨询师进行疏导。”崔淑梅说。
记者手记:
在采访过程中,金增玉表示,有许多施暴者并未出手伤人,但通过侮辱性的言语打压伴侣、怀疑并跟踪伴侣、解除婚姻之后的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情况在我国目前几乎无法界定。
对此,广东省的反家庭暴力工作先行一步。今年11月27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地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包括利用网络等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广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陈永康解释说,草案中新增的侮辱、诽谤、散布隐私、跟踪等方式在上位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这些属于精神暴力范畴。他还表示,现在,有一些人通过网络对前配偶或者前家庭成员进行网络揭底,这些都是当前突出的问题,所以草案对家庭暴力的精神暴力进行了外延。
“一个暴躁易怒的父亲是女儿一辈子的婚姻恐惧根源”“父亲的酗酒和家暴令我20年来一直恐惧男性”“我和妹妹拦不住父亲对母亲的殴打,年近40岁的我们依然保持单身,连恋爱都拒谈,骨子里的惧怕真的难以克服”......记者在浏览相关网络文章时发现,目睹家暴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巨大,甚至可能影响日后的恋爱及婚姻选择。草案对这一群体予以重视,创新性地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纳入保护范围,明确规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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