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婚假、产假规定2016
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15天产假护理假。
上述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按照现行婚假3天,产假98天计算,我省婚假将延长至10天,基础产假达到158天。
四类人可生育“三孩”
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有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即“三孩”:
一是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是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四是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第三种情形中,当事人对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申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
收养、送养的子女,算不算生育子女呢?
条例明确,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生育审批权下放到街道乡镇
为落实简政放权和便民服务的要求,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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