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减持要缴纳营业税。
非金融机构减持限售股营业税应征收营业税:
限售股的股东包括企业股东和个人股东。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对于个人股东,2009年9月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6号)将金融商品商品区分为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勿庸置疑,非金融机构通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解禁的上市公司限售股,在限售期内有限制,但是一旦解禁出售则和其他的二级市场的股票没有任何区别了,应该和其他股票得到同等的税收待遇,属于营业税金融商品买卖的征税范围。因而自2009年1月1日起,非金融机构应对通过证交所减持的限售股计征营业税。
"您好!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的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有股票和债券两大类。
因此,企业出售股票的行为,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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