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之产假:
产假是指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现法定正常产产假为90天 ,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很多地区还采取了对晚婚、晚育的职工给予奖励政策,假期延长到180天。
生育保险待遇之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目前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生育保险待遇之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生育医疗服务是生育保险待遇之一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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