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武汉大学学生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武汉大学全体大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直接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欢迎来自其他各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全校同学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广大同学的成长成才为中心,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广大同学的素质拓展服务,促进广大同学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 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疏通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正常民主渠道,倾听和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利益。
(二) 倡导和组织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组织有益于同学们成长成才的学习、科研、文体、公益等活动,努力为全校同学服务。
(三) 加强与校内各有关单位的联系,争取最广泛的理解和支持,的关系,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合作。密切与各兄弟院校学生会 。
(四) 积极负责地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凡具有武汉大学学籍的在校本、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推荐候选人担负本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有权监督和批评本会的工作,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罢免本会中不称职的工作人员。
(三)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并通过符合本会章程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四)有权要求本会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便利条件。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二)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定,服从本会各级组织的领导和安排,积极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 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积极参娱活动,争做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校党委的领导及校团委的指导和帮助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
(一)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学生会的各级组织都要执行学生会决议,坚持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从上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
(三) 学生会的下级组织应如实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及时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九条 武汉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代表由基层民主选举产生。
(一) 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常任代表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须经学校党委批准。
(二) 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之前,应成立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其成员主要由上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各学院学生会主席组成,负责筹备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学代会筹委会决定
(三)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 听取并审议上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2) 讨论和决定学生会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 制定和修改学生会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4) 选举产生新的学生会主席团。
(5) 讨论、决定有关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外代表武汉大学学生会。学生会主席团有以下职权:
(一) 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 制定并实施学生会工作计划;制定和修改学生会工作职责、学生干部的考核、例会、值班制度及其他制度,并监督实行。
(三)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负责实施大会决议,行使大会赋予的职权以及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四) 定期向常任代表委员会通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五) 筹备下次学代会。
第十一条 武汉大学学生会设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下设秘书处、权益部、体育部、文艺部、女生部、实践部、学习部、新闻宣传部、外联部、人力资源部、国际交流与礼仪部等部门,各学院学生会为校学生会的下级组织,班委为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二条 学生会主席团聘请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秘书长,秘书长负责指导和监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生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和组织运行情况。常代会设主任一名,各学院现任学生会主席为常代会委员,常任代表任期与学生会任期相同。
第十四条 学代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须经校党委批准。其成员分工经民主协商确定。学生会主席外出时,由常务副主席代理主席;若主席、副主席同时外出时,则召开常任代表会议,推选代主席,代主席暂时行使主席的一切权力。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会
(一) 学院学生会为校学生会的下级组织,任期一年,组织机构由各学院自行设置。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为当然的校学生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退职后也相应退出武汉大学学生会常任代表委员会。
(二) 学院学生会应自觉接受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的领导和各学院团委的指导。
(三) 学院学生会应执行校学生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开展本学院的活动。
(四) 学院学生会应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并及时对校学生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年级学生会
(一) 学院学生会根据自身情况可设立年级学生会,其组织机构由学院自行设置。
(二) 年级学生会接受学院学生会的领导,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的开展本年级的活动。
第十七条 班委会为本会的基层组织,由本班全体同学民主选举产生,班委会应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本会的宗旨和任务的贯彻落实,并根据各班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会干部是学生的公仆,学生会应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学生干部须接受监督、考查和考核。
第十九条 学生会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七条所规定的会员的各项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政治上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
(二) 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 工作认真负责,勤奋踏实,能按时按质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 具有民主作风,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能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 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能正确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
(六) 认真遵守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学生会干部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按一定程序进行变动或予以免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武汉大学学生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武汉大学学生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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