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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审批办法

2024-10-23 20:46:49 编辑:join 浏览量:528

新药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二、三类新药进行临床试验,第四、五类新药进行临床验证。

每一种新药的临床研究医院不得少于3个。第二条新药药材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凡增加新的适应症、改变给药途径和改变剂型的亦属新药范围。第三条凡在国内进行新药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章新药的分类和命名第四条新药按药品管理要求分以下几类:

(一)中药

第一类: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新发现的中药材;

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

第二类:改变中药传统给药途径的新制剂;

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第三类:新的中药制剂(包括古方、秘方、验方改变传统处方组成者)。

第四类: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中成药。

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中成药。

(二)西药

第一类:我国创制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包括天然药物中提取的及合成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国外未批准生产,仅有文献报道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第二类: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未列入一国药典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第三类:西药复方制剂,中西药复方制剂。

第四类:天然药物中已知有效单体用合成或半合成方法制取者;

国外已批准生产,并已列入一国药典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

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药品。

第五条新药名称要明确、简短、科学,不准用代号及容易混同或夸大疗效的名称。第三章新药的研究第六条药品研制单位制订的新药研制年度计划要抄送卫生部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第七条新药研究的内容,包括工艺路线、质量标准、临床前药理及临床研究。研制单位在研制新药工艺的同时,必须研究该药的物理、化学性能,纯度及检验方法,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临床药理,处方、剂量、剂型、生物利用度、稳定性等,并提出药品质量标准草案。第四章新药的临床第八条研制单位研制的新药在进行临床研究(即临床药理研究)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见附件一),根据中、西新药的不同类别,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见附件三、四)。凡属第一、二、三类新药及第四、五类新药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计划生育药品,由卫生厅(局)初审后转报卫生部审批。其他第四、五类新药申请临床研究由卫生厅(局)审批,抄报卫生部备案。

新药的临床研究经批准后在卫生部或卫生厅(局)指定的医院进行。第九条新药申请临床研究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后,研制单位要与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签订临床研究合同,负费提供药品(包括对照用药品),并承担临床研究所需费用。第十条被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临床医院对新药的临床研究任务要积极予以承担,临床研究负责单位要组织制订临床研究计划,在临床研究结束后,写出有科学性的总结报告。第十一条新药的临床研究,按照新药分类,分为临床试验和临床验证。临床试验一般分3期进行,临床验证可不分期(见附件六、七)。

标签:新药,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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