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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曝光高铁外放男,叶璇是否侵害对方名誉权?

2024-09-08 03:16:33 编辑:join 浏览量:639

视频曝光高铁外放男,叶璇是否侵害对方名誉权?

10月10日,演员叶璇在社交媒体爆料一男子在高铁上外放音乐,被劝阻后口吐芬芳。

视频显示一男子持手机高声播放音乐,叶璇上前劝阻后被骂“神经病”。

事件发酵后,有媒体找到视频中男子,该男子承认自己有错。

他称自己是农民,常年在外打工。叶璇在湖州站上车后要求他关闭外放。男子称:她“气势逼人”,“感觉在针对我”,所以我才说她神经病。

在承认自己外放有错在先后,男子话锋一转,认为叶璇将视频公布在社交媒体上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和名誉权,要求叶璇道歉,不排除委托律师依法维权。

事后网络留言大都是对男子公放行为的指责,但也有部分网友认为叶璇公布的无码视频确实侵犯了男子的权利。

对此,我的观点是,不侵害肖像或名誉权。

是否侵害肖像权?

肖像权就是公民对自己形象的再现权。可简单理解为公民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公共空间再现自己形象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对自己肖像的损害、玷污的权利。

常见的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包括:

1、恶意侮辱、玷污他人肖像、照片;

2、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但有违法阻却事由除外。

所谓阻却违法事由,即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自身利益而必须制作或使用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肖像的行为。

叶璇公布视频本身是对公共场所外放行为的曝光,其中有为社会公益目的。属于“违法阻却事由”。且视频中并不存在对“外放男”的丑化、玷污等侵害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网络上不少律师评价叶璇行为时,以其并非以盈利为目的,得出不侵害肖像权。这一说法是错的,实践中侵害肖像权已不再需要“以盈利为目的”。

是否侵害名誉权?

关于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公民(包括法人)对自己名誉利益的支配权和维护权。公民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名誉,在自身名誉遭遇不正当的贬低时有权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常见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对他人的侮辱、诽谤,以及公布失实内容,损害他人名誉。 其中损害他人名誉是以社会普遍评价为标准,如果仅是受害人自己认为名誉受损,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从事后媒体对“外放男”的采访可以判断叶璇视频曝光的内容属实,不存在捏造事实,贬损“外放男”名誉的情节。更不存在对他的侮辱、诽谤。

因此,叶璇并未侵害“外放男”名誉权。

后记

你是否也和不法君一样,曾在拥挤的地铁内,被抖音神曲或者抗日神剧的机枪突突到忍无可忍?奈何这些“外放怪”往往有颗大心脏,能平静应对我们的怒目而视。

既然道德已对他们无可奈何,那交给法律吧。

今年6月,北京市交通委明确,在地铁内大声外放视频或音乐等严重违规行为将被纳入行为人个人征信报告。

鼓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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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叶璇,名誉权,外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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