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挖掘他人祖坟,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如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毁人祖坟,侵害了坟墓这种特殊的财产权,也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还侵害了死者近亲属的祭祀权,存在多重的权益损害。
根据我国传统的伦理观念和长期形成的民间风俗习惯,祭奠既是生者对死者的悼念,也是对生者精神上的一种安慰。对该物的损害,侵犯了死者近亲属的特定身份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3款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因此擅自挖坟行为,实际上是侵犯了死者亲属的情感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侵权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假设坟墓的确给生产、生活带来影响,应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正当途径来解决纠纷,而不应该擅自挖坟。
二、擅自挖掘他人祖坟,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侮辱罪。
例如,在四川绵阳市,2010年有一个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商唐某某,在开发过程中组织挖掘他人祖坟达79座,不仅给他人造成很大的感情伤害,同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以涉嫌侮辱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唐某某。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明知挖坟会引起村民愤怒,造成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危害后果,为了赶工期,而强行安排人员对征地范围内的坟地进行挖掘,村民到场后,与唐某某组织的无业人员发生抓扯、争执,侮辱结果对村民而言已经公开化。因此,唐某某的行为属于在公开场合公然侮辱他人,符合侮辱罪的犯罪构成,6月4日,高新区检察院以涉嫌侮辱罪,依法对嫌疑人唐某某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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