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XX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搞好安全生产的必须和禁令》等法规和条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2、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3、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4、进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如:“动火许可证”、“带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罐内作业证”、“起重作业证”等等.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罐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罐内作业”:凡进入塔、釜、坛罐、炉膛、锅内、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闭塞场所作业,均称为罐内作业.进行罐内作业,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执行.“罐内作业”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几种
安全隔离.
清洗和转换.
通风.
加强监测和罐外监护.
防护用具和照明.
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业”:“起重作业必须办理”“起重作业证”.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在确认起重环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则: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斜牵斜挂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吊物上有人不准吊;地下埋设物不准吊;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3)“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应办“高处作业证”.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②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③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⑥脚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须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脚手架的载荷重量不行超过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处作业,首先要检查梯子主杆和梯横档的材料质量情况.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4)“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防火、动火、用火制度”.
(5)“带电作业”:一般不允许“带电作业”,特殊情况时,必须办理“带电作业票”,并在安全防护及救援措施完备的情况下,在安全管理人员、电气专业人员的指导、监护下,才准专业操作人员作业.
5、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由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专职化验员进行操作,并执行“剧毒危险化学品付出储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6、其他危险作业必须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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