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有人邀请我答坟题,那就把我的笔记搬上来吧,希望能在当下热衷于表达政治观点而罔顾学术的芝士回答大环境下为"政治学"的标签正名。当时看的文章知友们去知网上搜“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应该都能找到,包括但不限于何俊志老师、马雪松老师等人的文章。书的话包括《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新制度主义》、《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译文精选》。讲近现代学科史的部分既有从杨光斌老师主编的《政治学导论》等各版本政治学基础教材中总结的,也有从三联书店”西学源流“书系第三辑里的《美国社会科学的起源》中摘来的。
新制度主义主要包括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规范制度主义)、建构制度主义,也有把建构制度主义放到社会学制度主义中的分类方法。其中得以在政治学研究中的运用的更多是历史制度主义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但是,作为一种流派而言,发表新制度主义政治研究的文章和书籍的学者的教育和工作背景有制度经济学、比较政治学、国际关系学、历史社会学等等;并且新制度主义“重新回归制度”的思潮也是制度经济学引领的,所以“新制度主义”其实并不局限于政治学学科中,我们谈及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时其实是在讨论新制度主义在政治研究中提供了什么。
何谓“制度”?这是了解新制度主义理论的一个出发点。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对制度的理解与其他社会科学,如制度主义经济学等,比较相似。典型的看法有:
休・E.S.克劳福德(SueE. S. Crawford)和埃里诺・奥斯特罗姆(Elior Ostrom)在《制度的语法》一文中把对制度的看法归纳为三种:(1)制度是一种均衡。制度是理性个人相互理解偏好和选择行为的基础上的一种结果,呈现出稳定状态;稳定的行为方式就是制度。(2)制度是一种规范。它认为许多观察到的互动方式是建立在特定的形势下,一组个体对“适宜”和“不适宜”共同认识基础上的。这种认识往往超出当下手段———目的的分析,很大程度上来自一种规范性的义务。(3)制度是一种规则。这种观点建立在认为许多所观察到的互动建立在一种共同理解基础上,如果不遵循这些制度将受到惩处或带来低效率。
简—埃里克・莱恩(Jan—Erl kLane)和斯瓦特・厄斯桑(Svante Ersson)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绩效和结果》一书中详细讨论了制度的含义。他们认为从个体主义看,制度是规则,规则指导行为。制度约束行动者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或者说制度是互动个体之间节约交易成本的一种设置;或者说制度是一种寻租机制(rent———seeking mechanism),如此等等。从整体主义看,制度是组织。既然组织被认为是行动的角色,那么制度将不是规制行动者活动的规则或规范,而它本身就是一个行动角色。他们以下棋为例,指出在下棋的过程中,棋手的每一步都受制于下棋的规则(制度),都受制于对手的走哪一步棋。规则约束着棋手对替代战略的选择,对手的行为构成互动的一个基础。因此,下棋是将行为和规则都制度化了。它本身也是一个组织,是由竞争性的对手的组成。
对制度更为全面的理解来自彼得·霍尔和罗斯玛丽·C .R .泰勒的《政治科学和三个新制度主义》一文他们通过三个学派的比较指出历史制度主义把制度理解成为扎根于政体的组织结构或政治经济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程序、惯例、规范和风俗。其范围涵盖从宪政规则或科层制中执行的标准程序到影响工会行为的习惯和风俗。一般而言,历史制度主义把制度与组织或由正式组织内颁布的规则、在组织内传播的风俗联系在一起。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把制度理解成为影响到结果的规则,它的出现是为了解决类似与“囚徒困境”或“公地悲剧”之类的集体行动的难题。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制度”定义比政治科学家所理解的更为宽泛。制度不仅包括正式的规则、程序或规范而且还包括符号系统、认知规定和道德模板(这些意义架构指导人类的行动) 。它们把组织和文化两者间的分裂融合起来把文化理解成为组织所拥有的一种共同价值观和态度理解成为惯例、符号或认知的网络为行动提供模板提供了一个“意义框架”来指导人类的行为。这个定义推翻了传统在制度和文化上的分裂把文化也定义为一种制度。
历史制度主义可能算是真正产生于政治对象研究的新制度主义流派。这一术语出现在1980s,但作为一种研究取向,它的实践可以追溯到卡尔.波兰尼的《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和巴林顿.摩尔的《专制与民主的社会起源》。该流派是对行为主义政治学的直接批判,其核心是重新强调制度变迁种国家、政府等制度因素对人行为的影响,强调制度的“关系特征”。历史制度主义主要批判地吸收了结构———功能主义一些观点,吸收了比较政治学中有关政治发展理论。冠之以“历史”是因为这一学派认为历史是克服人类理性(工具理性,手段———目的的算计)局限性的一个主要途径;之所以又是“制度主义”是因为他们注重以制度为核心来考察历史以国家、政治制度为中心来分析历史,斯考切波的《国家和社会革命》就是其典范。历史制度主义者认为制度是扎根于政体的组织结构或政治经济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程序、惯例、规范等,它们包括宪法规则、官僚标准的执行程序等,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行动主体。埃文思等人在《回归国家》一书中认为国家本身就是一个行动者,国家具有自主性和能力( the autonomy and capacity of states )。但是,这并不是说该学派忽视个人的行为偏好,而是认为人的偏好的形成和选择由人所处的制度环境决定和约束,其不具有外生性。所以,历史制度主义的主导性范式和话语便是出自诺斯的“路径依赖”。这多少有点结构决定论的意味,因此历史制度主义对制度变迁和制度起源的考察长期缺位,或者只关注那些激进的、由外部冲击引发的制度变迁。即使近年来诸如James Mahoney(美国西北大学社会学系主任)的学者不断克服着这种缺陷,但由于不运用计量手段的历史研究在美国政治研究是非常小众的领域,因而其进展并不是很大。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主要吸收新古典经济学中有关“经济人”的假设和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中有关制度在经济生活中作用的理论,其主要分析工具有产权、寻租和交易成本等。这个流派主要起源于对美国国会立法行为的研究。如果传统的理性选择公式正确的话,国会的立法就很难保证稳定的多数,因为立法者们众多的偏好和问题的多维性都将导致新的投票多数倾向于推翻已通过的议案。然而,国会的投票结果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稳定性。这种现象直接否定了行为主义的理性选择,导致人们转向制度的研究。为此,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提出了著名的制度创新理论,即当人们认为创新在制度方面的收益大于因此而招致的成本时,新的制度就会出现;相反,在人们认为创新的成本大于收益时,就不会冒着风险去推出新制度。作为美国政治学中当仁不让的主流范式,近来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关注的领域有:运用博弈论来分析民主转型、欧洲一体化中的制度改革、国际关系中的国家间组织的崛起和衰亡,等等。
新制度主义与旧制度主义相比,是在政治学界经历了对制度研究的排斥之后重新形成的学术取向。因此,理解新制度主义,首先要回到美国政治学乃至美国社会科学的发展历史中去(现代社会科学尤其是政治学毫无疑问是由美国学界引领的)。
一、从历史——政治学(或历史主义)到政治科学
从现代政治学发端(一般认为以哥伦比亚大学成立政治科学研究院为标志)一直到20世纪初美国政治学会成立以后,政治学都力图让历史屈从在科学脚下,或者说打算让自己从历史学中分离。众所周知,牛津大学教授弗里曼(Edward Augustus Freeman,1823~1892)曾说:“历史是过去的政治,政治是正在发生的历史(History is previous politics, and politics present history)”,政治与历史天生有着不可忽视的关系。然而约翰.伯吉斯在1896年的美国历史学协会中以一段煽动性的文字向历史学家们发起了挑战,大意是:“在某些科学占有了一组接一组的事实之后,留下的残渣的名字就叫历史,而政治科学将很快占有大部分剩下的事实,因为正是政治科学将历史的事实转变为了科学的形式和结论”(John.W.Burgess,“Political Science and History” , AHAAR( 1896),1:207,210)。这显然是指物理学、生物学等各门科学的知识把自然史进行解释之后,剩下的社会历史变迁将主要由政治科学来进行阐释。历史学家不能接受这样的说法,他们断定政治学是对历史的歪曲,为了达到真正的历史精神,作者们必须在时间和空间上从活跃的政治领域摆脱出来。但是,政治学家带着坚定的信念誓将政治学科学化,他们认为探索过去的历史与探索指导政治行动的法则之间有着巨大的鸿沟,既然历史是过去的政治,那么解决的方法就是使政治成为真正的科学。古德诺在《政治与行政》的开篇指出,“人的政治生活主要以人性为条件”,正是由于这个基础,从霍布斯起的理论家才能够“将国家构想为一种抽象”,它就像一个有机体,因而才能构想国家表达自己的意志并加以执行。福特(Henry Jones Ford)1905年号召政治科学应当“为治国术的指导提供一般原则”,政治科学“必须将公共权威的本性作为自己的主题,无论它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必须把关于它的抽象术语与其起源中的历史偶然事件分开,为它本身提供一套系统的术语”。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政治学同社会学一道脱离历史走向科学,但政治学家们对社会学家声称的“主权也仅仅是一种社会控制或聚合的形式”保持了怀疑和戒心。比如,古德诺认为,尽管离开了相信存在某种“真正的历史”的历史学,政治科学仍然对历史方法有着相当大的依赖(Goodnow,Municipal Government(1909),41-4);再比如福特强调 分裂的 自然权利学说(natural right,这一概念是自然法思想的核心,构成了西方法治传统的内在动力,远可追溯到《尼各马可伦理学》,近有现代新后经院的自然法学说兴起,是西方法政哲学史的重要内在线索。)一开始就根植于社会学,而阅读达尔文、亚里士多德和政治科学的著作后便会得知,基本的社会性单位是国家,个体是国家及其制度创造出来的。(Henry Ford,"The Pretensions of Sociology:A reply”,AJS,15(July 1909:96-104)
二、从制度研究到个体行为研究,抑或“行为主义革命”
如果说早期脱离历史研究的时候,诸如阿博特.洛威尔这样的学者(美国律师、教育家、政治学家,曾任哈佛大学校长)还认为政治学是不精确的实证科学,那么在20世纪30年代这一社会科学界掀起科学主义浪潮的时期,不甘落后的政治学家们则试图建立一门精确的政治科学来排斥他们所斥责的意识形态的作用。在那个时代帝国主义战争、殖民地半殖民地解放运动中,传统的视国家为有机体的政治制度史研究和比较宪政研究已经无法满足需要,政治学界中也掀起了与当代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密切关联的浪潮,形成了行为主义政治学。政治行为主义首先是一种与传统政治学迥然不同的政治观。行为学派断定,古典政治学理论的方法(如历史方法、法律方法和机构方法)带有道德和哲学色彩。政治学要成为一门“科学”,须抛弃这种方法,对政治现象做“系统的、经验的和因果的解释”,以便使政治学能够成为一门“经验科学”。20世纪30年代,大批欧洲学者为逃避法西斯主义迫害,从欧洲远渡美国,他们声称政治学必须借助于社会学和心理学理论,并系统介绍了马克思、涂尔干、弗洛伊德、韦伯、莫斯卡等人的学说,推动了政治行为主义的诞生和发展。
三、经济学的渗透和“重新发现制度”
凯恩斯革命让经济学注意到了政府,也推动了经济学和政治学交融。在肯尼斯.阿罗、曼瑟尔.奥尔森、布坎南等人的影响下,政治学研究中形成了理性选择主义的路径。相比遗产甚微的行为主义政治学,理性选择主义以可靠的数学工具为我们提供了许多颇有解释力的实证结论,许多学者也因卓有成效的政治研究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道格拉斯.诺斯就是其中一位,他的制度变迁理论推动政治学家重新认识 “路径依赖(path independence)”下的制度。
而詹姆斯.马奇(James G.March)和约翰.奥尔森(Johan P.Olsen)在1984年的《美国政治科学评论》(APSR,政治学顶级刊物)发表了《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则是 正式揭开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研究的序幕。
一些关于新制度主义的理解误区:
1.新制度主义就是传统的政治学制度理论。 错误
这个问题我觉得彼得斯那本书的名字“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就已经讲明白了,新制度主义是在反思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的基础上重拾传统政治制度研究的思路,它是在政治科学这一现代学科形成之后的学术环境中诞生的。换言之,它很大程度上继承和使用的是现代政治学生产出的概念,比如在定义制度时使用的“结构”“规则”,在探讨制度与个体的关系时使用的“观念”“个体行为”“偏好”,以及在解释制度变迁中使用的“偏移”“转化”,等等。 新制度主义是为了使作为现代性产物的现代政治学更具有解释力,它仍然考虑个体理性及其行为。
2.历史制度主义提出的“路径依赖”就是一种历史决定论。 错误
路径依赖是这样一种观念:制度创设或政策最初发起时所选择的政策,将持续和极大决定性地影响未来的政策。由于公共组织常常把行动常规化,形成标准运行程序,政府中的惯性力量很可能十分强大。然而在现实中,路径依赖并不只是以这种简单而直接的方式发生。组织学家认为,一个规则往往引发另一个规则,作为对第一个规则的不完善之处的修补,制度的规则与结构也是如此。与其说“路径依赖”给我们的启发是制度存在惯性,倒不如说 制度具有适应性和进化性,人们会在普遍承认的制度上进行修补而非替换之,并在长期演化中发展出其他制度作为其补充。
3.强调制度的重要性意味着社会政治结构类似于生物学中的细胞结构。 错误
许多生物老师在教细胞结构时喜欢先让同学联想社会结构作为类比,社会科学中的结构功能主义也源自斯宾塞和孔德对生物与社会的类比,并大大促进了20世纪下半叶以来公共行政人员技术官僚化的发展,时至今日公务员考试普遍要求专业对口——即使普通的文书工作并不具备足够的专业性。这种科学主义的观点存在很大问题,往大了说是可以否定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中的人文取向存在的必要性的。回到新制度主义,既然新制度主义师承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那么它对制度的看法当然是一种解构和重塑。制度对个体的约束和规范之所以是长期的,恰恰是因为人的观念和理性使其倾向于利用这种规则。也就是说, 制度受承认和重视是有前提的,当某种制度赖以延续的观念渐弱甚至消失,当某种制度因为社会条件变化变得普遍不符合社会成员由个体理性所产生的偏好,它就会变得岌岌可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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