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要有一个正确的看待,要不偏不斜,理性看待。
要充分认识到:私设生猪屠宰场是违法的
私自屠宰违法,已经经过很多年的宣传了。在十几二十年前,不少农村的屠夫私自屠宰,就遭遇了处罚,对此,这批屠夫的确有些不满意,但得到了合理的安置。如今,农村的生猪都会送到屠宰场去屠宰,很少有人在家屠宰,这似乎已经成为了一种定规。虽然有人觉得麻烦,但都在这么做。
由此可见,这位萍乡男子不可能不知这么个规定。他明知故犯,带着侥幸心理触犯规定,结果被处罚,这就怪不到别人了。相反,如果他这种行为没有被处罚,反而对于那些去屠宰点杀猪的人来说,就显得不公平了。
深究“私设生猪屠宰场”背后的原因
长期以来,生猪屠宰都必须到指定的地方屠宰,看似合理,但在执行的过程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导致很多养猪户非常不满意,但是,他们又不得不遵从这一规定。如果当地也出现这样的情况,该男子是出于不得已才私自屠宰的,那么,他的行为是值得同情的,但是,他依然是违法了,这是不可否认的。当然,对此不满,该男子是可以上诉和申诉。
另外,不妨建议当地彻底对屠宰点进行一系列的检查,清除其中不合理的做法,使其更好地养猪户服务。对此不太满意的养猪户,也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提意见,把自己心中的不满意形成文字,递给相关人员。在如今的社会,是完全可以得到满意的答复。
私自屠宰隐患大
私自屠宰,无法接受监督,是否有病猪进入、流出,谁也说不清。虽然我们在心理上是同情这位男子的,但是,呼吁实行私自屠宰,其实大可不必。如果那样的话,各种不好的猪肉流入到社会上,可能就被我们买回家,吃进了肚子,最终危害我们的健康。如今,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对屠宰市场的管控,还是有不少坏猪肉流入我们的社会,可见管控的力度还得加大。
总而言之,对这一事件,要公平地看待,不要偏向一方。任何偏向一方的说法,其实都是个人情绪的发泄,并不是针对此事发表看法。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 二十五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一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如食盐、香烟等;
二是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如森林采伐、矿产开采许可等;
三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四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四点是非法经营行为的一个兜底性规定,即存在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是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
私设生猪屠宰场,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规定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因此,对于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的,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私设生猪屠宰场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目前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详细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的立案追诉标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经营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情节严重,可以根据立案标准的相关数额来确定,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并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适用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的数额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因此,私设生猪屠宰场,构成非法非法经营罪,可以在立案标准的5倍以上范围内掌握“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实都是为了大家的安全和健康着想!
为了加大生猪管理力度,维护“放心肉”上市供应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食肉的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一、禁止在市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点)以外,私自开设屠宰场(点),进行生猪屠宰活动。
二、禁止经营非定点屠宰厂、场(占)屠宰加工的肉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房屋改作生猪屠宰加工场(点),或租、借给他人从事生猪屠宰。
四、禁止储存、运输未经检疫的私宰肉品。
五、从事屠宰活动和肉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管理执法人员的检查
这也就是为什么不能无证经营的原因,就是为了让大家能吃到放心肉,安全肉!
你想,万一是病猪肉,万一有猪瘟,影响会有多么巨大!所以说这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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