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上午,时隔16年,赵守帅再次走进河南省新乡中院的法庭,为自己讨一个公正。“这是一起经济纠纷,不是合同诈骗。”
当日,新乡中院开庭重审了这起1999年的旧案,该案曾让赵守帅入狱11年。而他始终坚称自己无罪,并申诉至今。
赵守帅本是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20多年前,他是当地鼎鼎有名的农民企业家,人送外号“赵半城”。那时,他经营的永昌县农机公司在县中心占地一千多平米,还另有一处三千多平米的农机商贸城。
1999年1月,29岁的赵守帅忽然被河南警方刑拘,后新乡市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直至2017年3月,河南省高院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新乡中院重审。
今年4月12日,该案重审开庭。此时,赵守帅经减刑已出狱近8年。
“一回来,什么都没有了。”2010年7月,刑满释放的赵守帅回到永昌县,却发现农机公司办公楼及数十套住宅均已易主。原来在他被刑拘至河南那年,金昌中院作出判决,这些房产均为农机公司所涉一起债务纠纷的抵押物,悉数被顶抵给了农行永昌支行。
但赵守帅不认这笔“欠债”,他打起了一场“马拉松”式的讨房官司,并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2014年,案件改判,法院责令永昌支行返还房产。
然而,返还执行却异常艰难,官司来回拉锯,执行数次停滞。直到今年3月,兰州中院贴出公告,责令永昌支行在4月21日之前腾出所占房产。4年来永昌支行的行长已换了数任,而赵守帅仍未要回房产。
能否收回财产?又能否证明清白?这个4月,寄托了赵守帅16年的期待。
检察机关保护产权典型案例:“原判确有错误”
1999年1月15日,赵守帅被河南警方强制带走的当日,时任永昌县检察院检查员连屹恰巧目击了全过程。
当日,赵守帅是在永昌县公检法机关大院里被带走的。
“三四个人,便衣,围上来就把他控制住,弄上车就走了,前后不到5分钟。”连屹称,争执中,有人问及来人身份,对方亮出了公安的证件,“说是新乡市公安局的”。
判决书显示,2002年4月,新乡中院判决赵守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法院查明,永昌县农牧机械公司(简称“农机公司”)在1997年里先后向新乡市第一拖拉机厂(简称“新乡一拖”)订购各种型号拖拉机142台,但收到货后,仍有76万余元货款未向拖拉机厂付款。
法院认为,农机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赵守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货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们当年和河南、山东的很多厂商都有合作,年销售额上千万,为什么要故意拖欠他70多万?当时只是在价格上产生了一些纠纷。”赵守帅不断向检察机关逐级申诉,河南省检察院的抗诉让该案迎来了转机。
2016年9月,河南省检察院向河南高院抗诉,认为该案“判决确有错误”。次年3月,河南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新乡中院重审。
我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情形包括,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
原审法院认定,农机公司与新乡一拖订立合同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其固定资产被抵押、同时还欠有银行贷款。而河南省检察院复查时发现,农机公司的贷款时间并非案发同期,而且案发时农机公司还拥有多套固定资产,包括1019.64平米的办公楼、面积3528平米的土地等,均证明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这是一起公安机关介入经济纠纷而引发的错案。”4月12日庭审现场,赵守帅的两名辩护人表示,经济纠纷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不应“扩大”到刑事手段。
2018年1月,“赵守帅合同诈骗案”被最高检公布为涉产权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赔偿监督的典型案例。
据《检察日报》报道,赵守帅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办理有关产权刑事案件,必须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复查认定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产权保护中的法律监督职能。”
时隔16年,该案重审开庭,赵守帅详细地向法庭回忆了当年的生意往来,并在最后陈述中说,“恳请法官严格区别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
“我和农机公司没有犯罪。”赵守帅说。
被跨省抓捕后遭家乡法院“缺席裁判”,甘肃省检抗诉
赵守帅被河南警方带走后,连屹再见到赵守帅,已经是11年后。
2010年,出狱不到1个月,赵守帅就开始向永昌县检察院反映情况,内容涉及多套房产被抵押给农行永昌支行的债务纠纷案。其时,连屹任永昌县检察院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
在出狱后8年的申诉中,赵守帅所涉的河南“合同诈骗案”、甘肃农行永昌支行债务纠纷案,都经由两省检察院抗诉,后被两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此过程中,永昌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调取到的多份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
“当年(河南那边)一判,他的房产叮铃哐啷就被卖了。”连屹说。1999年,金昌中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使得农机公司1019.64平米的办公楼和19套住宅楼变成了农行永昌支行的财产。
1999年4月,在赵守帅被河南警方带走三个月后,金昌中院下达一份民事判决。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1997年间,农行永昌支行给农机公司办理了10张承兑汇票,金额共计300万元。承兑汇票到期之日,农机公司应该向银行交付足额票款,但农机公司却分文未交。
金昌中院最终判决,农机公司偿付永昌支行借款本金292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99600元,合计3519600元。
同时,金昌中院还查明,农机公司曾在1998年及1999年间,将1019.64平米的办公楼及19套住宅楼抵押给永昌支行。法院认为,农机公司在到承兑汇票到期日分文未交属明显违约,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永昌支行可行使抵押权,从拍卖房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2001年6月,金昌中院裁定,永昌公司1019.64平米的办公楼、18套楼房、12间车库、18间小房归永昌支行所有,抵顶上述债务。
事实上,这起债务纠纷案开庭时,赵守帅并不知情。当时,他因涉嫌“合同诈骗”已经被河南警方带走了。
2012年8月,甘肃省检察院就此案向甘肃高院提起抗诉。甘肃省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缺席裁判”。
抗诉书显示,原审法院将开庭传票留在时任农机公司会计田发华家中,后又将一审判决送到赵守帅的弟弟赵守良处。二人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适格的被送达人,原审法院剥夺了申诉人的答辩权、上诉权,继而作出缺席裁判,显属程序违法。
此外,甘肃省检察院还抗诉到,原判“张冠李戴”,“认定基本事实错误”。
抗诉书显示,检方复查发现,办公楼等涉案房产是永昌支行为另外两笔贷款而设定的抵押,与10张承兑汇票无任何关联性,农行“张冠李戴”,原审法院错误判定其抵押有效。
2012年8月,该案被发回金昌中院再审,后经赵守帅申请,甘肃省高院指令兰州中院再审该案。
再审改判:数百万债务缩减至2万余元
兰州中院再审查明,农行永昌支行在办理了300万承兑汇票后,又在1997年至1998年间以特种转账借方传票的方式从农机公司账户上划转了298万,至此农机公司的欠款只剩下2万。
债务大幅缩水,这源于一份新的证据支撑。
判决书显示,金昌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与永昌支行共同盖章确认的“农机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清单”载明,该300万逾期贷款仅有2万未归还。
2013年12月,兰州中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农机公司支付永昌支行逾期贷款本金2万及逾期贷款利息4850元。
其后,永昌支行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2014年6月,甘肃省高院下达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农机公司所“欠”292万的“债务”不复存在,赵守帅“初战告捷”。他紧接着向兰州市中院申请返还涉案房产。
次月,兰州市中院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永昌支行向农机公司返还房产——即农机公司抵顶“债务”的1019.64平米的办公楼、18套楼房、12间车库、18间小房。
然而直到2016年,返还仍没有进展。
2016年2月1日,赵守帅又向金昌中院提出执行回转申请。金昌中院在两日后下达执行裁定——永昌支行应在本裁定生效15日内向农机公司返还涉案房产,不能返还的,折价抵偿。
及至2月29日,因甘肃高院指定,返还改由兰州中院执行。让赵守帅没有想到的是,这次管辖的变更,让“返还”差点“流产”。
农行为何不算“老赖”?法院:有行业特殊性
一案延宕十余年,当年涉案的办公楼及数十套楼房、车库,不少经过数次易主,产权情况十分复杂,这让执行一度走入“死胡同”。
2016年8月2日,兰州中院做出了一份新裁定——终结涉案房产返还,其事由为“永昌支行已将应当返还的财产出让给第三人,农机公司与永昌支行未能就折价赔偿达成一致,农机公司可以另行起诉。”
“另行起诉?!”赵守帅万万没想到,一切又要回到“原点”。
农机公司不服,提出异议,但被兰州中院驳回。农机公司又向甘肃省高院申请复议,高院将该案发回兰州中院重新审查。
2017年9月6日,兰州中院重审审查后再次作出执行裁定,恢复返还。
这次,永昌支行不服,希望再次终结执行。
永昌支行向甘肃省高院提出复议称,部分涉案房产在法律意义上已经全部权利灭失,不具备执行回转条件,双方对折价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2018年3月8日,甘肃省高院下达终审裁定,仍旧支持永昌支行应返还农机公司涉案房产。
起起伏伏,一切似乎又回到了292万债务刚被“卸下”的4年前。对赵守帅来说,可喜的是法院仍旧支持永昌支行返还房产,而令他倍感忧虑的是,“折腾”了一圈,返还执行还是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
赵守帅觉得,自己似乎陷入了一场“局中局”。
事实上,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以来,赵守帅曾多次向主办法院提交过申请书,请求法院将永昌支行列为“老赖”(即失信被执行人)。但一直未有进展。
2013年7月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即载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在赵守帅看来,农行作为上市公司、国有四大行之一,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法院应该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法院为何一直未将永昌支行列为“老赖”?3月30日,兰州市中院宣传处工作人员对澎湃新闻表示,“执行回转与单纯的执行,在法律的界定上还是有区别。农行具有行业的特殊性,所以还是不能一概而论。”
执行仍在拉锯:法院等农行出意见书,农行等法院下文件
今年3月,兰州中院开始着手新一轮的执行。
3月19日起,涉案楼房单元门口贴上了兰州中院的公告,“限被执行人永昌支行在2018年4月21日前腾出所占房产,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其后几日,兰州中院执行法官、永昌支行工作人员及赵守帅一道,逐户走访了被住户实际占有的十几套楼房。“有的住户提出,腾退房屋的条件是农行照市场价赔偿。”赵守帅说。
采访中,一位楼房住户李莉(化名)向澎湃新闻表示,“对我们来讲,宁要现金,不要房屋。”李莉介绍,自己居住的房屋买了近20年了,当时房屋市场价为七八万元,自己付了6万,农行给了票据,但没签合同。
“不少住户的意见都是农行付款,住户腾房。买房十几年了,农行都办不了房产证,我们也无法出售。”李莉说,“希望按市场价计算,再加点装潢费,大约45万。”
3月28日,赵守帅再次来到农行永昌支行,与该行行长程学国协商返还事宜。对于有住户提出的上述“补偿方案”,程学国称,“赔钱也得法院给我下一个东西,赔多少,我才能给你陪,要不然我这个钱从哪出?”
随后,赵守帅又来到永昌支行上级银行金昌市支行,与该行行长杨宗勇进行沟通。对于涉案办公楼,杨宗勇称办公楼“已经卖掉了,产权不属于农业银行,现在无法执行回转。”
“办公楼的事情,我建议你去法院起诉,起诉之后咱们历史问题一次解决。”杨宗勇对赵守帅说。
3月30日,澎湃新闻就此执行案件采访了兰州中院,其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该案的执行期限很难给出一个具体的时间节点,“案子经过了十几年,涉及到核算、评估等问题,标准怎么核定?这就需要当事人和农行达成一个统一的框架意见。我们正在等待农行出具意见书,再从中进行调解。”
4月12日,河南新乡的庭审一结束,赵守帅就急着返回甘肃,他听说兰州中院的执行法官已到了永昌县。“我现在就想赶紧把我的财产要回来,重新创业。”1999年被抓后,赵守帅的生意全部搁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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