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伴随着国庆阅兵的喜庆而出台,296种、2349个具体的剂型规格品,45%的药品降价,平均降幅12%,有49%的药品价格未做调整;有6%的短缺药品价格有所提高。
医药行业的敏感神经并未因举国的欢庆和十一的长假而降低。
10月4日《齐鲁晚报》发表的《国家基本药物指导价多高于零售价》列举了济南一些大型连锁药店销售的常用基本药物,价格比国家新公布的指导价低很多,如“复方丹参滴丸”的指导价是25元,而目前零售价是21元;青霉素80万单位的注射剂,目前零售价是0.4元,而指导价却是0.92元,想必此情况在全国各地几乎无一例外。
国家发改委在答记者问中郑重说明:“国家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与市场实际零售价格并不完全相同。
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是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的最高限价,主要依据的是社会平均成本,并兼顾市场供求等各种因素。它反映的是全国范围内不同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平均成本和价格变化情况,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这不由得让人与《广州日报》10月4日的报道“广州楼市怪象,限价房贵过同区域商品房”相联系,可见最高限价限的好,可以宏观的调控市场,限的不好,不仅不可以降价,还会成为涨价的保护,助长更多的药价虚高。
到目前为止,国家以限价为主的药品降价已经进行了二十多次,据统计累计让利于民达到数百亿元,可百姓并没有感到降价的实惠,这种限价的做法总让人感到隔靴挠痒,本次基本药物的限价是不是也会如此?笔者认为仅仅靠基本药物的限价是不够的。
45%的基本药物降价,12%的平均降幅看起来很美,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医疗机构如果按照本价格执行,实现零差价销售,百姓的实惠显而易见,15%的加成由政府买单,与之对应的12%降幅正好抵消,除了国家的投入非但不降,反而增加外,似乎对各方的影响并不大,对现行的价格体系的冲击也不大,但是对于不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医疗机构就成了问题,药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指导价,意味着本指导价格中必须包括15%的顺加扣率,即中标价格至少应该低于现指导价格十几个百分点,若如此,基本药物的降幅决不仅仅是12%,而应该是25%左右。
可见,该制度的最终效果,不是此文件的单一作用,而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招标等各项措施综合配套,整体推进的结果,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降低只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49%的药品价格未做调整;6%的短缺药品价格有所提高看起来也很美,显然是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充分的考虑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考虑了历次限价中出现的“降价就死”的怪现象。可见,国家将此类品种价格调整的权利留给了各个省(市、区),各地区会通过招标的方式找寻到降低药价的办法。
生产企业或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省级人民政府需要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本地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范围内按照基本药物具体价格的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是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不区别具体生产经营企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相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在不超过零售指导价的前提下确定价格。此规定对于目前各地的不同质量层次、通用名相同,而价格差异巨大的情况将会形成巨大冲击,尤其是对于从前在各地以高价中标的基本药物的影响最大,而对于从前中标价格低于现行指导价格的生产企业也许会孕育着提价的可能,而对于从前由于价格较低没有生产的批准文号,孕育着再次进入市场的绝好机会。相信各个生产企业面临的状况不同,但是策略是相同的。
流通企业对于价格的关注可能远不及对“统一配送”的关注,不论是谁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总是少数,并且不符合供应链原理,他们总要委托区域的中标配送企业配送,并且预留下政府规定的配送费用率,流通企业只要拥有了配送权,就意味着拥有了配送利益。
不论执行何价格,对流通领域的影响并不是很大。只是在国家降价的前提下,流通利润率将会进一步的减少。
(责任编辑:姚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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