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的通知内容
各位患者及家属:
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师职业管理的通知》,为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从7月1日起,我院执行如下规定:
1、本院不再设置门诊“取药”号,凡到本院要求开取眼科药物的,必须由患者本人挂眼科门诊号,经医生诊查后开具处方,患者按常规程序取药。
2、本院为眼科专科医院,只为眼疾患者开具眼科及相关辅助药品,无法开具眼科以外疾病的药品。
3、不能在同一时间段挂不同科别的号重复开具相同的处方。
特此通知,敬请各位支持与谅解!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医务处 门诊部
2017年6月15日
(责编:邓莹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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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取药,门诊,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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