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指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 “三定”规定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是职责调整,即明确部门取消、划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强的职责。
二是主要职责,即规定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三是内设机构(一般部门内的司局机构),即确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 四是人员编制,即核定部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五是其他事项,即明确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等。 六是附则,即明确“三定”规定是由谁解释和调整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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