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
2008年12月12日晚,罗小峰与陈晋宁因赌债发生纠纷,二人相约在天水市火葬场门口见面。见面后罗小峰开车撞倒陈晋宁,后用刀将其砍伤,随后电话通知朋友将陈晋宁送到医院医治。在公安机关对此事件进行查处时,罗小峰被上网追逃,陈晋宁拒绝做伤情鉴定,并递交申请要求调解处理,不追究罗小峰的刑事责任。期间,罗小峰的朋友余海林托霍小原请时任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长兼秦州分局局长的被告人史居平帮忙。史居平向秦州公安分局北关派出所教导员任启彦询问案情后,安排任启彦将该案调解处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罗小峰赔偿陈晋宁10万元损失,陈晋宁向公安机关书面递交撤案申请。随后,办案民警写出撤案报告由副局长刘正顺签字将该案撤销。
2010年12月28日,在侦查罗小峰涉黑案件时对此案重新立案,陈晋宁伤情被鉴定为轻伤。2012年4月,罗小峰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提起公诉。
受贿
2008年8月至9月期间,李小明、沙建等人在天水市秦州区顺天宾馆二楼以开茶屋为名聚众赌博,李小明等托霍小原(另案处理)向时任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长兼秦州分局局长的被告人史居平打招呼。期间沙建先后向霍小原支付活动费10余万元,霍小原分四次在史居平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计7万元。2008年9月22日,秦州公安分局大城派出所接到天水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在顺天宾馆二楼茶园查获参赌人员60多名,赌资20余万元。在史居平的过问下作了治安处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一、被告人史居平的家庭实际财产
被告人史居平家庭财产共计人民币7,770,221.34元。其中:(1)现有住宅房产三套价值人民币4,457,023.24元; (2)扣押现金人民币98,100.00元;(3 )扣押外币折合人民币84,284.57元;(4)扣押存款本息人民币2,345,688.52元;(5)工资户存款余额人民币53,265.01元;(6)扣押珠宝、首饰、古玩、文物价值人民币549,860.00元;(7)海通证券账户资金人民币182,000.00元。
二、被告人史居平家庭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被告人史居平家庭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为638,419.35元。其中:(1)史居平家庭消费性支出共计294,352.35元;(2)史博留学学费合计344,067.00元。
以上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天水市城镇居民收支情况统计表证实,所列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计算,从1984年至2012年2月,史居平家庭消费性支出共计294,352.35元。
(2)甘肃省检察院从中国银行天水市分行调取的国外汇出汇款资料证实了汇出史居平女儿史博出国留学费用。2008年10月9日汇出20000英镑,按当日外汇牌价1175.21:100折算人民币235,042.00元;2009年5月27日汇出10000英镑,按当日外汇牌价1,090.25:100折算人民币109,025.00元。以上史博留学学费合计344,067.00元。
三、被告人史居平家庭正常收入
被告人史居平家庭正常收入包括其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房产出售收入、亲友赠予收入、理财收入和存款利息收入等共计人民币2,686,209.20元。其中:(1)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870,282.85元;(2)房产出售收入132,000.00元;(3)亲友赠予收入1,200,000.00元;(4)理财收入101,537.83元;(5)存款利息79,388.52元;(6)向史红芸借款300,000.00元。
其它证据:
(1)甘肃新恒信会计师事务所甘新恒信会发(2012)审计第055号《审计报告》,证实了史居平家庭自1984年1月至2011年2月家庭收入情况、消费性支出、扣押和查封的财产总额进行审核计算的事实。
(2)天水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兼天水市烟草公司经理李明、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贾建中等29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证实在逢年过节期间向被告人史居平送拜节钱的事实,总计人民币426500元。
(3)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财务收据、退还(返还)物品清单,证实了案款上缴及退还被告人史居平家属物品款项的情况。
(4)史居平供述,2008年,我的同学王永康在北京当律师,他让我投资钱他帮我炒股,我就将我家里的1000000元现金以史少英的名义汇到王永康的名下,这次买房子时让王永康把这1000000元汇到房地产商的帐户里。其他余款的支付我让王永勤去办的,具体是怎么办的我不清楚,以王永勤说的为准。因为我和王永勤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些钱的来源不合法,我们不敢存在我们名下,害怕被查处。史少英不知道这些钱的来源。
(5)证人王永康证言证实,大概是2009年或者2010年5月份左右,我回天水,史居平说他妹妹有点闲钱,问我能否代他妹妹做点理财,我同意了。我回北京后,他就用史少英的名字给我打了1000000元。收到后我给一个深圳的朋友谢景坤打过去投资到股市。谢景坤说现在亏的剩下三、四十万了。2010年4月初,史居平给我打电话,说他要在北京给他女儿史博买一套房子,问我借钱,我说我手上有1000000元。之后史居平的爱人王永勤给我说了房地产公司的名称和电话,我就按北京中海豪峰房地产开放公司提供的账号,打了1000000元。因为之前我给他投资理财的一百万元有亏损,我想他是为了避免亏损,借我的一百万就是为了要回这一百万元。
(6)证人王永勤证言证实,2009年王永康回到老家天水和史居平一起吃饭时,王永康说他在证券公司有熟人,可以帮忙炒股挣钱。史居平就让我安排用史少英名下的账户给王永康汇了1000000元,想在股市挣点钱。当时史居平对王永康说这1000000元是从他妹妹史少英那里借来的,实际上这1000000元是我们自己的。史居平让史少英从她的这个账户把1000000元直接汇给了王永康。所以我就给王永康打电话,让他还这1000000元,说我们要付房款,并让他直接将这笔款汇到北京的房地产公司。2011年的5、6月份,我以史少英的名字在北京光大银行存现20多万元,具体数字记不清了,以银行的记录为准。史少英不知道。 2013年1月21日,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法院对史居平做出判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坦白及家属已经全部退清涉案赃款等情节,可对其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犯徇私枉法罪的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由于被告人史居平犯数罪,对其应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史居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徇私枉法罪,免于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史居平受贿款人民币645500元、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巨额非法财产人民币4320431.49元,合计人民币4965931.4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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