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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撤销铁路公安怎么改革

2024-09-06 16:47:47 编辑:join 浏览量:530

铁道部撤销铁路公安怎么改革

铁道部撤销铁路公安改革相关信息如下:

(一)取消铁路公安机关的建制

(二)铁路公安机关转型为铁路运输企业保卫部门或成立专门的铁路运输保安公司

(三)将铁路公安机关按区域划归地方政府,并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

(四)将铁路公安机关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

铁路改革中铁路警察的归属问题一直没有直接的文件说明,只能从以下方面进行大致的推测,实际的去向还应以文件为准。

3月10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公布并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在此方案中,并没有明确铁路公安的归属。铁道部公安局既没有被归到公安部管理,也没有被归到交通运输部或者国家铁路局,铁路公安的归属成了一个谜。从那时起,前述铁路公安系统人士有空时就上网浏览消息,但至今没有看到铁路公安的归属方向。

按照改革前的职能划分,铁道部公安局由铁道部、公安部双重领导,其中党政工作由铁道部领导,公安业务工作由公安部领导。

一种方案是公安部直接管理“大交通”公安体制。

以前,铁路公安机关和其他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的领导与管理体制一样,一直是铁道部和交通运输部直接领导和管理,公安部只是进行业务指导。在行业部门领导下的警察,常被当作部门保安来指挥使用,非警务活动繁多,警力甚至被当做劳力,特别是无法对行业内部形成有权威的执法监管,非常不利于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的正规化、现代化、法治化,这也与现代司法体制的要求相去甚远。

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铁路等行业公安机关应该脱离原来的行业部门领导,回归到公安部直接领导与管理的体制上来,这样更符合法治中国和平安中国建设理念。因此,应以此次铁路公安领导体制改革为契机,将铁路公安、交通运输公安局、民航公安局等交通运输公安机构回归公安部直接领导与管理(把公安部十局真正地变成内部业务局),同时其在交通运输部设警务联络部派设常驻联络协调人员,建立一种新的警务联络保障机制。

另一种方案是在“大交通”运输体制下整合交通运输公安体制,组建交通运输部公安局。

如果原铁道部公安局、交通运输公安局和民航公安局不能直接回归到公安部,还有一种划归的管理体制,就是在交通运输下整合设立统管铁路、交通和民航公安机关的交通运输部公安局。

新组建的交通运输部公安局作为全国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的最高领导和管理机构,职能定位应该是宏观上研究交通运输公安机关执法和队伍管理所需要的法律法规、政策方略、警务工作计划和监督等工作。或者即使不能整合现有的民航、交通运输公安局,也应该在国家铁路管理局下设专门的铁路公安局,将原来的铁道部公安局整体移植到国家铁路局下面,确保铁路公安局在“大交通”公安体制下运行。

铁道部撤销铁路公安改革相关信息如下:

(一)取消铁路公安机关的建制

(二)铁路公安机关转型为铁路运输企业保卫部门或成立专门的铁路运输保安公司

(三)将铁路公安机关按区域划归地方政府,并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

(四)将铁路公安机关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

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铁路公安局,即公安部十局,原名铁道部公安局,负责领导全国国有铁路路内的公安业务工作。2009年底,铁路公安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直接垂直领导管理、经授权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组织党政工作,铁路公安人员警察转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身份。

改成铁路保安公司,归火车站管理,回到日伪时代,检察院改成护路队.........

铁路公安现在改成国家公务员了,很牛的

(一)取消铁路公安机关的建制

这种观点认为铁路公安机关可有可无,当时的体制中,铁路公安机关加大了企业成本的投入,如果将其取消,在铁路运输需要警力保卫时求助于地方公安机关,既省时省力,又不必花大量的经费来建设一支庞大的队伍。很显然,这种观点很短视,根本没有认识到铁路安全保卫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纵观世界各国铁路警察的建制历史,铁路警察伴随铁路应运而生,铁路给人类文明、生产力发展带来的巨大变迁决定了它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也决定了铁路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相当数量的国家至今仍动用军队在保卫着铁路的安全。无论是最早出现现代警察制度的英国,还是我们中华民族,铁路警察的建立都早于其他警察形式,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是铁路警察开创了现代警察的先河。

在我国建国以来50多年铁路公安建设的历史上,也曾经取消过铁路公安机关。上个世纪60年代“文革”开始后,全国铁路公安部门先后均被撤销,导致铁路治安秩序大乱。短短几年时间,国务院又成立了交通部公安局,陆续恢复各级铁路公安机关。及至70年代中期,“文革”尚未结束,全国公安工作尚未恢复正常,而铁路公安工作则受到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得到强化。

铁路安全保卫工作,除其不容置疑的重要性以外,与其他公安业务工作相比,它还有着很强的业务特点,是没有受过专门训练的地方警察根本无法胜任的。铁路是一个特殊的治安空间,它的特殊性是铁路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如英国的铁路警察,在招募和基础培训时,与一般警察是混编在一起的。但在12周的基础培训结束后,地方警察就可以上岗了,而铁路警察需要再到铁路警察学校学习10周,以熟悉和掌握铁路的规章制度和专业知识,之后方能上岗。实际上,几乎每一个有铁路的国家,都有专门的铁路警察,这是其他警种不能替代的。

所以,铁路公安机关能否取消,其实历史和现实都有明确的答案。

(二)铁路公安机关转型为铁路运输企业保卫部门或成立专门的铁路运输保安公司

我国的警务结构分为两大部分——国家警务和社会警务。国家警务即指国家的警察机关,社会警务是指由社会组织的安全机构负责实施的警务。它包括企事业单位设置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预防本单位内部的治安、安全保护和灾害事故)以及保安公司(负责对社会提供安全保护与风险管理服务)。所以,无论是铁路运输保卫部门还是铁路运输保安公司,都属于社会警务体制。

首先来看保卫部门。我国的铁路公安机关在设置之初就是依国家警察机关的性质、结构来设计的,与此相对应,在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单位,包括铁路局机关在内,也都设有专门的保卫部门。它们隶属于各经营单位,人事管理和经费来源均由其本单位负责和提供;它们的安全管理职责和业务活动范围,主要是其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防范和事故预防;它们的业务活动受到铁路公安机关的指挥和监督。

其次来看保安公司。我国的社会保安服务业是伴随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为社会提供安全服务的行业,适应市场需求。铁路运输部门相继也成立了保安公司,保安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主要面向铁路各经营单位和部门提供有偿的安全服务。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保安公司的服务范围仅限于对单位、组织、团体及公民个人的安全服务,它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业务活动也由公安机关来指导和监督。

所以,从现实的角度看,无论让铁路公安机关转化为专门的大型保卫部门还是保安公司,都是重复性劳动。同时,因为无论是保卫部门还是保安公司,都与国家的警察机关在性质上有天壤之别。它们都不是国家的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具有警察权力,所以,铁路公安机关如果改制为企业保卫部门或保安公司,与取消铁路公安机关建制是没有区别的。

(三)将铁路公安机关按区域划归地方政府,并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

公安工作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目前铁路公安的工作基本上完全没有地方政府的支持,在没有强大后盾的支持的背景下,铁路公安的工作早已无法适应当前的社会背景。一是铁路公安的机构设置无法可依。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中并没有对铁路公安机关的设置做出解释,同时铁路总公司作为企业代管铁路公安,不符合政企分离,不合法也不合情。二是财政支持:纵观全国铁路公安,可以发现越是发达地区的铁路警察其福利待遇与当地地方公安机关的差距就越大,而待遇低下直接导致了民警幸福感普遍不高,自我认同感低,进而严重影响工作积极性及队伍稳定性。三是司法成本高。从铁路公安基层工作来看,举几个简单的例子:1.某铁路公安派出所要对一名治安违法行为人进行拘留,需经铁路公安处的审批,而由于铁路公安的机构设置特殊,以杭州铁路公安处为例,其管辖的浙江全身铁路派出所中,只有三个派出所与公安处在同一城市,也仅有这三个派出所能够较为正常的进行一些司法审批工作,而地方公安机关就没有这种不便;2.某铁路派出所需要拘留一名违法嫌疑人,同样以杭州铁路公安处为例,浙江全身的铁路公安只在杭州市设立了看守所,可想而知对于不在杭州的铁路派出所而言,拘留一个人是多么的不容易,而种种不容易直接导致了不作为等问题。四是不适应现实工作要求:铁路公安负责了铁路的保卫工作,但是铁路线路是线状而非片状,以线路派出所为例,假设该派出所管辖了80km的线路,其所部设置在40km处,一旦80km处发生警情,该派出所出警需要途径40km的路程,而警情随着时间瞬息万变,等该派出所民警经过40km路程赶到现场时,黄花菜都凉了。

综上所述,只有将铁路公安按属地原则划归地方公安,取消线路派出所,大客站派出所并入地方站前派出所,才能真正符合铁路安全保卫公安工作的切实需求。

(四)将铁路公安机关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铁路公安从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剥离出来,直接隶属于专门的铁路公安机关最高机构,直至公安部这是当时呼声最高的一种设计方案,也是铁路公安机关最合理的出路,才能真正理顺国家机构的设置,才不违背法治社会的理念,也才能够更加合理、充分地利用这项社会资源。而目前由企业代管只是一个过渡期,铁路公安完全脱离企业代管的潮流不可阻挡,在全国近10万铁警的努力下,我国铁路公安势必有一个辉煌的未来。

标签:铁道部,公安,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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