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个人认为原公章不具有法律效力。
逻辑上来说,抢来的公章有无法律效力,关键看当当网进行声明原公章失效的法律效力。
而声明是否有效,又要看李国庆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而临时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要看李国庆召开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
而是否合法,要从程序方面和李国庆实际控股、所拥有多少表决权进行分析。
因此追根溯源,关键看临时股东会召开程序是否合法,李国庆是否拥有足够的表决权。
分析如下:
一、李国庆表决权达不到多数。
当当网的股权结构非常简单,它的全称是“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它是“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全资孙公司。可见,谁控制了“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俗称爷爷公司),谁就控制了当当网。
爷爷公司的股权结构也不复杂,其中 俞渝占64.2%,李国庆占27.51% ,另有三家合伙企业合计占8.29%。治理结构就更简单了,没有董事会,只有一名执行董事,就是俞渝本人,且她还担任法定代表人。
同时,因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要写入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而俞渝持有股份高达64.2%(根据当当网副总裁阚敏在电话会议上回应称,当当网从美国完成私有化后,俞渝持有当当网股权52.23%,李国庆为22.38%,二人的孩子持有18.65%的股份由父母持有,即使按照该股权比例,也不影响股东决策),公司目前掌握在俞渝手中,李国庆单方面在4月24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不可能达到该比例,实属无效决议。
因此俞瑜在当当网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也不会因为该决议以及李国庆的公开声明而变更。
2. 夫妻关系对股权持有的影响。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有财产不假(如果未约定分别所有的话),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91.71%股权确归二人共有,但这种共有效力只限于夫妻内部。
但从公司法角度,表决权只归股东本人,只有在夫妻离婚分割股权或者另有协议确定双方股权,配偶才能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
即使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也仅仅认可了出资额共有,但是股东身份,即使将出资额作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也并不当然产生配偶一方成为公司股东的后果,还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婚姻法与公司法从来都是井水不犯河水,李国庆主张将二人的股权合并计算然后平均行权,等于将婚姻法强行加给公司法,这是行不通的。
二、在持股比例差距较大的情况下,李国庆能够组织召开合法有效的董事会“罢免”俞渝,夺回控制权吗?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李国庆是公司小股东,持股比例固然超过了十分之一,有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2. 可以召开股东会不等于能通过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占比和投票权不一定对等,如果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公司的投票权不是按持股比例确定,那李国庆的操作就有可能成功,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同股同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权, 在没有进一步证据证实李国庆的表决权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我在此持保留意见。
但是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要根据《公司法》及当当网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违反,那么面临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更换执行董事这样的事项所涉表决权一般至少需要1/2以上,上文所述,李国庆的表决权达不到,因此也无法通过该股东会决议。
三、当当网对原公章作废声明的效力。
作废是有流程的。首先需要有公告,公告有一定的期限,然后需要重新去公安部门刻章、备案,要履行这样程序的,如果只是单方地声明作废,在法律上讲可能没有效。当当网后续应该会有这样一些行为:
在报纸上声明之后,到刻字店重新刻一套公章,从刻字店重新刻印那一刻起,原公章作废。因为刻字店和公安机关联网,公安机关通过后,在整个公安系统备案了,才能刻新的印章。
法定代表人拿着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身份证,拿着刊登遗失印章的印章丢失声明就可以。
整个流程走完之后原公章才会失效,而在此期间,公章是否有效,个人意见应该受《九民会议纪要》第41条的调整:
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结:公章本身谈不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结合公章的使用谈法律效力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推定加盖公章即代表了公司意志,二般情况下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公章在没有被成功补刻备案之前毫无疑问是有法律效力的,即使被成功备案刻章,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新刻章无效;
虽然股权结构中俞渝占64.2%,李国庆占27.51%,但很显然这是夫妻共有财产,按同股同权的原则,谁占多数还说不清(比如说李国庆说俞渝诱导他转让部分股权在她名下),这样公安很难插手家务事,只得让你们自己去协商了,协商不好就去法院起诉,然后两人之间既是股东又是夫妻的身份让必定会导致诉讼非常漫长艰难,
至于股东大会,修改股东章程,更换法人代表,拉拢其它股东,你来我往,纷乱如麻,都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就是因为公章的法律效力,才能保证李国庆像牛皮癣一样黏在公司的日常运营中无法祛除,
结果就是公司的日常运营受到很大影响,李国庆因而从被动到主动,在将来的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上拿到更多筹码,姑且不管公司价值受到多大损失。
实践来说真的有,首先李国庆和俞渝还是夫妻,股权划分现在这个期间不可能马上划分干净,打官司旷日持久,就导致李国庆所举证股东大会决议,新的董事会合法性只能股权明确后才能认定。这时候谁有公章营业执照谁就可以行使公司权力。即使当当宣布无效,李国庆也可以打诉讼反制。打诉讼战对当当很不利,不可能停业都不干三个月以上,等诉讼结果。
这好比古代虎符,谁拿着谁管公司,什么时候法院说作废才能作废。李国庆毕竟北大的,这步棋肯定瞅准了才下的,逼俞渝回到谈判桌。
目前看来,夺门之变人尽皆知,李国庆拿着公章去和人签合同,不管是经济合同还是劳动合同,相信发生纠纷后法院不会轻易认定这些合同对当当公司有约束力。
但是,要注意:前提是法院已经查明这些合同都是在公章被夺走后盖章的。
所以,假如,仅仅是假如:
4月26日抢到公章当天,某人立即用公章盖了一些合同书,担保函等,但文件的落款日期写成4月24日。
一年以后,有人起诉要求履行合同,那司法鉴定能鉴定出来合同盖印的真实日期么?
此时,恐怕只有公安机关介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用刑事强制措施开展调查,才能搞清真相。
单纯依靠民事诉讼途径,很难推翻合同。
真的没有人知道吗?公章必须是防伪的,具体怎么来的我也不太清楚,应该是有个标记位置什么的吧?这个期待高手回答一下。
如果公章丢了,挂失登报补办,原有公章就没用了,真的起了纠纷,单从公章是新补的还是被抢走的来说,还是很好分辨的。
有效,毕竟是司礼监掌印董事长。
抢劫罪不是七年起步吗?
不太懂。
不学法,但是从情理上来说没法律效力,这个和偷刻了一个萝卜章没啥区别。再说了,一个原来的老板能带头做抢夺这种事,这和黑社会强盗有啥区别?我觉得更应该是李国庆吃牢饭。
————CXSSB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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