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实际上你要搞清楚什么叫要约人,什么叫受要约人,你自然就会明白这个法条,这里给你举例说明一下:
甲有一批轮胎要出卖,于是向乙提出要约,在这里甲叫做要约人,乙叫做受要约人。然后乙对甲发出拒绝,当拒绝到达甲时要约失效,简单说就是乙很干脆的说我不要你的轮胎,甲当然是另寻买家
而你说的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拒绝通知是从甲发出的,他自己要别人买他的轮胎干吗还要拒绝,如果非是要拒绝也只能算第二种情况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
我估计你是给要约来要约去的给搞糊涂了,呵呵!
假设要约人是A,受要约人是B
A向B发出要约,若B拒绝A发出的要约,那么B就可以发出拒绝要约的通知给A,自然B发出的拒绝要约的通知在到达A之后,A发出的要约就失效。
OK不OK?!
标签:合同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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