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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第十章源泉扣缴:第四节征收管理(1)

2024-07-19 01:46:25 编辑:join 浏览量:615

2020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第十章源泉扣缴:第四节征收管理(1)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应税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呷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人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

1.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

2.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应税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3.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 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

标签:知识点,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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