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叔观察】
9月2日,中国货币网发布的南京银行《19红豆SCP002信用风险缓释凭证预配售情况公告》显示,该行以金额3亿元、期限180天的红豆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为标的债务,预配售不超过1.5亿元、同期限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保护费费率为2.0%。
别说业界外人士,就是银行业内不从事同业和投资等业务的人员,可能都会问: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个啥“东东”?有何来历和特点、如何运用和操作?下面,野叔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来历特点
众所周知,在各种金融交易中如果债务一方到期不履行约定义务时,就会形成债权一方的信用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时刻面临这类风险,例如发放的贷款到期不能收回,购买的债券到期不能兑付等。那么,可不可以通过一些风险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的损失频率或影响程度呢?
回答是肯定的。商业银行可以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这就叫做风险缓释(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就是一种信用衍生工具,也是一种风险缓释工具,即交易双方就标的债务达成一致,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一旦出事则由卖方向买方提供信用风险的保护。
近年来,为防控金融风险、分散市场风险、加强银行风险管理,我国不断发展完善的金融市场逐步地引进、改造、创新了一些信用风险缓释工具。2010年10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就主要设立了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两种(CRMW),分别为合约类、凭证类的管理信用风险基础性信用衍生产品。这两种CRM(包括CRMW和CRMA)被称为“中国版的CDS”,即目前全球交易最为广的场外信用衍生品——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的、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 作为一种信用衍生工具,CRMW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交易,而是附生于其他金融交易(如债券发行与投资) 。由于CRMW引入了债权和债务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机构(例如其他商业银行),而且是凭证式,所以它比CRMA具有标准化、可转让流通的特点。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实际运用
尽管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具有分担风险的作用,也具有标准化、可流通的特点,但是在设立之初的头几年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这又是为什么呢? 根本原因在于CRMW推出的前几年,债券市场还存在实质性的刚性兑付情况,投资者对信用风险的对冲需求并不强烈 。同时,CRMW参与主体还是银行,即核心交易商,而一般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能够一起“玩”的人还不多。
然而,2014年后陆续发生的债券违约事件越来越多,于是金融市场上各类投资者对可以有效管理和分散风险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有了实质性需求。2016年9月,《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应运而生,不仅修订了原来的指引,而且在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基础上,增加了信用违约互换(CDS)、信用联结票据(CLN)另两种工具。
2018年10月22日,央行发布了《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毫不动摇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其中明确提出:积极支持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债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在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的基础上,运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多种手段,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在这一政策促进下,多家银行和增信机构纷纷加入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创设队伍,在两个月内所创设的金额超过30亿元。也就是从这时开始,包括许多银行从业人员在内的人,才慢慢了解CRMW。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市场机制
我们以前文中提及的红豆集团SCP002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为例,结合其标的债务,从三类市场主体角度分析一下CRMW的运行机制。
首先,融资方红豆集团具有发行3亿元企业债的需求,同时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例如主体评级为AA+且无担保,至2019年3月末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比重为68.07%,资产负债率为67.77%,短期偿债压力较大;又如2018年利润增长-57%。
尽管最终CRMW的保护费由融资方承担,但是由于CRMW的增信影响,企业债券的成本可以相对降低,其承担的综合融资成本仍然在可控制、可接受的范围内。例如,2018年红豆集团发行的第四期超短期融资券5亿元,配套销售CRMW2.5亿元,二者的费用率分别为6%和1.3%。
其次, 投资方是潜在的购买红豆集团企业债的各类投资者,它们有认购债券、获得投资收益的需求,又有与第三方进行信用风险对冲的需求 。特别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人,一般更注重稳健投资和风险防控,它们可以让渡一部分预期收益来支付保护费,从而形成CRMW的需求方,也就是买方。
第三,创设方南京银行作为红豆集团融资债券的主承销商,它有全额营销、获得收入的需求。尽管创设CRMW会增加其管理成本,但是可以提高承销效率,减少余额包销和其他方面所占用的成本,因此作为金融机构愿意成为CRMW的供给方,也就是卖方。
当实际融资方到期履约时,投资方和第三方获得约定收益,其中第三方获得约定的信用保护费。当融资方出现破产或者支付违约等风险情形时,投资方可以获得一定的风险补偿。
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对于一些民营企业融资增信、对于投资者投资风险分散具有积极作用。当前,CRMW已经越来越多出现在人们视野中。未来,这一新型金融风险缓释工具会不会持续向好发展呢?
声明:本文仅仅对相关行业和机构进行研究分析,不构成任何品牌和产品推广,也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标签:缓释,金融工具,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