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技术制图与机械制图国家标准基本规定
1.1 图纸幅面和格式
图幅和图框应符合GB/T 14689-2008的规定。
1.1.1 图纸的尺寸
基本图幅(见表1)应优先选用,必要时,也允许选用加长图幅,加长图幅应优先选用表2,加长图幅的尺寸是由基本图幅的短边成整数倍的增加后得出。但由于A0×2(1189×1682);A0×3(1189×2523)已超过晒图机的规格,即宽边已超过1051mm,所以不应使用。
表1: 单位:毫米
表2 单位:毫米
1.1.2 图幅的分区
a)必要时,可以用细实线在图纸周边内画出分区。
b)图幅分区数目按图样的复杂程度确定,但必须取偶数。每一分区的长度应在(25~75)mm之间选择,用大写拉丁字母从上至下顺序编写,沿水平方向用阿拉伯数字从左到右顺序编写。
c)在图样中标注分区代号时,分区代号由拉丁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字母在前、数字在后并排书写,如:B3、A2。当分区代号与图形名称同时标注时,分区代号在图形名称之后,中间空出一个字母的宽度。例如:A E2;D C4 。当要表达的对象正好位于两个分区的交界时,可将两个分区代号联合注出,如:B (E-F 6~7);A (G 1~2),同样结构在两处时注法如下:I (B1,D6)。
1.1.3 图框
在图纸上必须用粗实线画出图框,其格式分为不留装订边和留有装订边两种,但同一产品的图样只能采用一种格式。
图框的尺寸见表3
表3 单位:毫米
注:加长图幅的图框尺寸,按所选用的基本图幅大一号的图框尺寸确定。
1.2 比例
用计算机绘制工程图时比例的大小应遵照GB/T14690-93的规定。
1.2.1 技术制图比例
(1)本图框的设置比例为1:1,图框反映的设置信息(字体、箭头、线性等)为基本图框,图形严格按的1:1比例绘制,将基本图框缩放至合适的比例,把绘制的零部件图植入。图纸的整体比例必须和谐美观。然后将放大或缩小后的图框内的相关设置信息(字体、箭头、线性等)同比例地缩放。以保证打印的一致性。
(2)在选取比例时,应使结构表达清楚为宜。对于薄壁零件,应尽量采用放大的比例。
1.2.2 比例系列
需要按比例绘制图样时,应由表4规定的系列中选取适当的比例。
表4:
1.2.3 比例标注方法
(1)比例符号应以“:”表示。比例的表示方法如1 : 1、1 : 500、20 :1等。
(2)比例一般应标注在标题栏中的比例栏内。必要时,可在视图名称的下方或右侧标注比例,如:
1.3 字体
字体的大小应符合GB/T 14691-93 的规定
1.3.1 字体的基本要求
a 书写字体必须做到:字体工整、笔画清楚、间隔均匀、排列整齐。
b 字体高度(用A表示)的公称尺寸系列为:1. 8,2.5,3. 5,5,7,10,14,20 mm。
字体高度代表字体的号数。注:字高推荐应用l0、7、5、3.5、2.5,高宽比0.707。
c 汉字应写成长仿宋体字,并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正式公布推行的《汉字简化方案》中规定 的简化字。汉字的高度h不应小于3. 5 mm。
d 字母和数字可写成斜体和直体。斜体字字头向右倾斜,与水平基准线成75。
e 汉字与字母或数字组合一起时,其排列格式和间距按GB/T14691中3.6规定。
f 图面中的汉字、字母、数字的大小与图形要协调、一致,排列间隔均匀、整齐、清晰。在同一图样上,只允许选用一种型式的字体。
注: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其它内容按GB/T 14691-1993的要求执行。
1.3.2 字体排列格式和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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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标题栏
标题栏的设置应根据GB/T 10609.1-2008的规定
1.4.1 标题栏的基本要求
a 每张技术图样中均应有标题栏。
b 标题栏在技术图样中应按GB/T 14689中所规定的位置配置。
c 标题栏中的字体,签字除外应符合GB/T 14691中的要求。
d 标题栏的线型应按GB/T 17450中规定的粗实线和细实线的要求绘制。
e 标题栏中的年月日应按照GB/T 7408的规定格式填写。
f 需缩微复制的图样,其标题栏应满足GB/T 10609.4的要求。
注:本标准中未规定的事项应按照GB/T 10609.1-2008的规定执行。
1.4.2 标题栏的格式
CAD产品图样中均应配置标题栏,,并应配置在图框的右下角,格式如图所示:
1.5 明细栏
CAD产品图样中的明细栏应符合GB/T 10609.2-2009中的规定。
1.5.1 明细栏的基本要求
a 明细栏的配置
a)明细栏一般配置在装配图中标题栏的上方,按由下而上的顺序填写,其格数应根据需要而定。当由下而上延伸位置不够时,可紧靠在标题栏的左边自下而上延续。
b)当装配图中不能在标题栏的上方配置明细栏时,可作为装配图的续页按A4幅面单独给出,其顺序应是由上而下延伸.还可连续加页,但应在明细栏的下方配置标題栏。
b 当有两张或两张以上同—图样代号的装配图,而又按照3.2.1配置明细栏时,明细栏应放在第一张装配图上。
c 明细栏中的字体应符合GB/T 14691中的要求。
d 明细栏中的线型应按GB/T 17450和GB/T 4457.4中规定的粗实线和细实线的要求绘制。
e 需缩微复制的图样,其明细栏应满足GB/T 10609.4的规定
1.5.2 明细栏的格式
装配图中一般应有明细栏,其格式如下:
1.6 图线
图线画法应符合GB/T 17450-1998、GB/T 4457.4-2002的规定。
1.6.1 图线的基本要求
(1)图线标准中所涉及的基本线型的结构、尺寸、标记和绘制规则见GB/T 17450-1998。
(2)常用图线的几点说明:
a)同一套图中各零部件图所用线型应一致。关于虚线、中心线、双点划线及剖面线疏密的线型比例设定,应根据图幅的大小、视图的疏密来决定线型比例的大小,以美观、大方能反映出零件的细节又能分辨出线型的种类为准。
b)绘制圆的对称中心线时,圆心应为线段的交点。点划线和双点划线的首末两端应是线段而不是短划。
c)在较小的图形上绘制点划线或双点划线有困难时,可用细实线代替。
(3)对图线缩微复制的要求见GB/T 10609.4。
1.6.2 线型及其应用
1.7 剖面符号
本标准根据G/B 4457.5-1984的规定制定。
1.7.1 剖面符号
在剖视和剖面图中,应采用表中所规定的剖面符号。
注:①剖面符号仅表示材料的类别,材料的名称和代号必须另行注明。
1.7.2 剖面符号的画法
(1)在同一金属零件的零件图中,剖视图、剖面图的剖面线,应画成间隔相等、方向相同而且与水平成45°的平行线。
(2)当图形中的主要轮廓线与水平成45°时,该图形的剖面线应画成与水平成30°或60°的平行线,其倾斜的方向仍与其它图形的剖面线一致。
(3)相邻辅助零件(或部件),一般不画剖面符号。当需要画出时,仍按(1)条的规定绘制。
(4)当被剖部分的图形面积较大时,可以只沿轮廓的周边画出剖面符号。
(5)如仅需画出剖视图中的一部分图形,其边界又不画波浪线时,则应将剖面线绘制整齐。
(6)在装配图中,相互邻接的金属零件的剖面线,其倾斜方向应相反,或方向一致而间隔不等。同一装配图中的同一零件的剖面线应方向相同、间隔相等。除金属零件外,当各邻接零件的剖面符号相同时,应采用疏密不一的方法以示区别。
(7)当绘制接合件的图样时,各零件的剖面符号应按(6)条的规定绘制。
当绘制接合件与其它零件的装配图时,如接合件中各零件的剖面符号相同,可作为一个整体画出。如不相同,则应分别画出。
(8)由不同材料嵌入或粘贴在一起的成品,用其中主要材料的剖面符号表示。例如:夹丝玻璃的剖面 符号,用玻璃的剖面符号表示;复合钢板的剖面符号,用钢板的剖面符号表示。
(9)在装配图中,宽度小于或等于2mm的狭小面积的剖面,可用涂黑代替剖面符号。如果 是玻璃或其它材料,而不宜涂黑时,可不画剖面符号。当两邻接剖面均涂黑时,两剖面之间应留出不小于0.7mm的空隙。
1.8 投影法
投影法应符合GB/T 14692-2008的规定
1.8.1 投影法的基本要求
a 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他视图,在完整、清晰地表达物体特征的前提下,使视图数量为最少,力求制图简便。
b 正投影法采用第一视角画法。
c 按投影法配置的视图不注视图名称。否则,在视图上方注明投影方向和投影名称。
d 在视图中,应用粗实线画出物体的可见轮廓。必要时,还可用细虚线画出物体的不可见轮廓。
e 为提高识图效率,避免差错。除正常绘制必须的多面正投影图外,一般在图样的右侧或下侧再布置一至几幅立体图。以更清楚地表达形状、组成部分为宜。
1.8.2 正投影各视图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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