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发生了一起扶老人反被讹的事件。根据记者报道,事发时两名同学在马路上前后骑自行车,迎面遇到一名逆行骑电动车的老人突然滑倒,随后两名同学上前扶老人,并垫付了5000元医药费。但是老人却坚持不退还这笔钱,认为是这两名同学“应该”赔的,虽然最终退回了4000元,但始终不肯退还剩余的钱款。
对于这次事故来说,根据河南新郑市交通大队对此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交警部门根据当时地段的监控记录,早已认定扶起老人的两名少年对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其责任也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此事故由摔倒的老人承担全部责任。对此网友们表示“正义来了!”、“这样的老人应该被列入失信名单!必须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首先,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所以看到摔倒老人扶起的行为,可以算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但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讹的事件发生过很多,以至于现在大家面对应该见义勇为的事时变得越来越不敢做,甚至不愿再做这样费力不讨好的事。所以为了保护见义勇为者,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如何来理解本条法律规定呢?本条法律是给被讹诈的救助者撑了腰。如果救助者在进行救助工作后被对方讹诈,自己的财产利益受到了损害,这时救助人完全可以要求“被救助人”即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救助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赔偿的,则由受益人进行一定的赔偿。这一规定无疑是给见义勇为的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甚至如果在救助过程中人身利益受到损害,也能获得一定的赔偿。
其次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中还规定了,“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救助者在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过程中,如果给被救助人造成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仔细看来,在对于救助一个压根不认识的人,很难明确受救助者身上有何疾病,如果真的有突发病症,在紧急的情况下,没有人能够保证自己采取的行动是万无一失的,所以为了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者,也为了打消见义勇为者的顾虑从而出台这一条法律。
其实我国《刑法》中,对帮助他人避免侵害的行为也作出了相关条文进行保护。根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那么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有什么不同呢?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涵盖范围不同,正当防卫需要制止的是“不法侵害”,即违法犯罪行为;而见义勇为,除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还有抢险、救灾、救人等道德性事务,所以见义勇为包含的范围更广。虽然二者在定义和范围上有一定的重叠,但是二者都有个相似的点就是若超过一定限度则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比如2018年赵宇见义勇为案中,赵宇为了制止制止李华的伤害行为,赵宇从背后拉拽李华,致其摔倒在地。起身后,李华又要殴打赵宇,并进行言语威胁,赵宇随即将李华推倒在地,并朝倒地的李华腹部踩了一脚。最后经法医鉴定,李华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于重伤二级。最后福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赵宇属于正当防卫,依法指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宇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而且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新闻发布会上,赵宇见义勇为案被列为七起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可见,我国法律其实对于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的行为是全方位进行了保护,对这种故意讹诈的丑陋现象加以遏制,发挥法律的作用惩恶扬善,才能有效维护公序良俗,维护善良人的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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