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发36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28
【实施日期】2010.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政发〔2010〕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2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断满足居民住房需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一)落实廉租住房配建政策,原则上普通商品住房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5%,经济适用住房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15%,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30%。从本意见公布之日起,全市新出让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严格按照廉租住房配建政策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棚改办制定。各级土地、规划、建设、房管、棚改等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廉租住房配建政策落实到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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