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等级划分:
超大城市:1000万人口以上。
巨大城市:500-1000万人口。
特大城市:300-500万人口。
大城市:100-300万人口。
中等城市:50-100万人口。
小城市:20-50万人口。
微型城市:5-20万人口。
扩展资料
城市规模划分标准:
城市规模划分标准是由《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明确提出的城市划分标准,即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小城市、Ⅰ型小城市、Ⅱ型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Ⅰ型大城市、Ⅱ型大城市、特大城市、超大城市。
城市类型增加:
城市类型由四类变为五类,增设了超大城市。
城市标准细分:
将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别划分为两档,细分小城市主要为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细分大城市主要是实施人口分类管理的需要。
提高上下限:
人口规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万提高到50万,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20万、50万提高到50万、100万,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50万、100万提高到100万、500万,特大城市下限由100万提高到500万。
统计口径界定:
将统计口径界定为城区常住人口。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常住人口包括:
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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