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一般指的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跟所有权关系没有必然联系。不过,一般情况下,设施的所有人对设施有管理的义务,如果因为管理不善导致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酒店一方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酒店一方有没有过错。
那么首先需要分析死者溺亡的原因是什么。这一点题目上没有给。大概有这么几种可能性:海水太深、海水里有动物攻击、死者酒后游泳、死者不会游泳而去游泳、死者为未成年、死者突然发病等等情况。需要根据这些具体的情况来分析,酒店是否有责任。
综上,酒店可能会承担责任,关键在于证明酒店存在过错,例如对属于其的沙滩管理不善等等。但是,作为死者可能也要承担责任,甚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很多溺亡事件,是因为死者自身的原因导致的。
先说结论,基本没什么争议,酒店肯定要承担侵权责任!
而且并不是什么公平责任,或者说人死为大、息事宁人之类的和稀泥理由,法律上的理由还是很充足的。
侵权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制。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制和过错推定责任。
酒店经营或者享受沙滩的经营利益,可能会涉及侵权责任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的安全保障责任。这个责任不属于“过错责任”,承担债权责任的条件是特定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且我要指出,受害人过错,还不是管理者法定的免责事由,也不是减轻责任的事由。免责、减轻责任的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或者第三人侵权之类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还要注意可能适用,最高法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
2、再说酒店能不能”出罪“,出责吧?
要么酒店不属于涉案沙滩、涉案河或者海的经营、管理者,要么有第三人造成被害人死亡,要么被害人的故意引起,酒店难逃侵权责任!
具体法律依据
首先,“私人沙滩”到底属于谁所有,谁享有运营利益,谁负责管理维护以及负责安全保障义务?沙滩的性质,“私人沙滩”到底位于什么地方,是否属于酒店具有管理职责的范围!
沙滩、海洋所有权肯定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但是酒店有可能获得滩途的使用权,即便没有合法的方式取得相关使用权。还有可能成为,管理者而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其成立,可以基于所有权、使用权,可以基于协议,可以基于享有运营利益,都会产生安全保障责任)。
我想,私人沙滩这个广告对本案中的酒店来说,是非常致命的!虽然,广告可能不是他打的,或者打私人沙滩也没让你下河下海洗澡,也可能不会从法律上改变,他本来对沙滩所有权、使用权这样的性质!但是,广告如果属实,酒店难逃享有经营利益(住在酒店,能看到沙滩也是一种经营利益;能看到海也理一种经营利益),这就导致酒店可能对涉案滩,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至于,酒店提出,广告宣传与酒店无关,基本上来说不能对抗酒店因为这个广告享有运营利益。也不能排除游客亲属提到的,游客产生了沙滩属于酒店管理这样的合理信赖。
所以,酒店肯定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是不是全部责任,看具体看案件的情节,被害人到底有什么错!
这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酒店是否有责任?要看酒店是否有过错。如果酒店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酒店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对于住客溺亡事件,能够协商解决的协商解决,不能够协商解决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个,真是的,大概率酒店要赔点钱,不可能超过三成。
具体看实际情况的,比如有没有禁止游泳的牌子,有没有安全措施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 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在我们国家不存在所谓的私人海滩,也就是说侵权责任人为“所有权人”的主体是无法归责,那么酒店以“私人海滩”作为广告词是过错行为,是否与游泳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呢?就看其宣传的内容是否包含可以游泳,无论是图片还是文字,暗示或者载明可以游泳的话,均可视为宣传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样的介绍,我认为海滩不是游泳池,正常人是可以预见溺水的危险后果,如果自行选择游泳,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标签:酒店,溺亡,惠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