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都说了涉案房屋为被告人私有财产,对擅自进入的第三人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孩子尚不足三岁,事发时间段内却是完全脱离监护人的监护范围,监护人监护责任的缺失才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自己不负责任,还想甩锅,哇觉得这个妈妈也没多爱这个孩子,真的关心在意就不会轻易把孩子丢在一旁去忙了额。
而且,阿伟正常出租使用房屋,房屋内部亦采取了一定安全防护措施,对于无故进入的不特定人,已超出其合理预期,不应再苛求房屋所有人对其同样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连这个都要管的话,那是不是赖建造楼房的人、安窗户的人,你不这么设计就没事了?父母不负责,孩子出事是早晚的事,怨别人也没用。
我觉得不应该,要是这都要负责的话,那以后,小孩都不要出门了,只能在自己家里呆着,因为只要外出,就会有意外
我个人认为,如果挨近自己出租屋人流量多的话门窗一定要关闭好,1:以免被不法之徒盯上。2:人流量多自然小朋友也多,小孩子的好奇心都是比较强的,应出门时关好门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后患,小朋友父母及家人也应当有责任看好自己家孩子告诉他什么不该玩,什么是危险!
感谢诚邀!关于这个问题,我专门去查了一下相关的新闻,事情主要是:3岁女童完全脱离父母的监管范围擅自进入他人的房屋,在房屋中玩耍时发生了坠亡,后来女童父母将屋主起诉到法院,要求屋主承担72万的赔偿责任,目前,该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了,法院判定屋主无责任,应该说法院的判决还是非常公平合理的。
在法律上,判断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就是看法律事实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违法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在本案中,就违法加害行为和主观过错两个要件来看,法律事实与之明显不相符合。具体来看:
违法加害行为要件。该要件要求行为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而忘记关闭私人房屋的房门,对于社会来说并不具有危害性,它并不被我们的社会排斥,也未与社会规则相违背,这是每个人都能直观感受到的,设想一下,当你对别人说忘记关闭房门,与你对话的人,首先表达出来的是对你房屋财产安全的担忧,而非因你可能设置了危险源而感到恐惧。因此,从社会的一般观念来看,忘记关房门并非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违法加害行为。
主观过错要件。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在本案中,屋主对于3岁女童擅自进入其房屋是难以预料到的,既然无法认识到,也就没必要再进一步讨论屋主的意志类型,因此而言,本案中,屋主对3岁女童坠亡这一事实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
总的来说,民法来源于市民的普通生活,依据一般的生活观念往往就能够对该案做出合理的判断,女童的父母虽然值得同情,但也不应该将自己的过错寄希望通过诉讼转嫁给别人。
稚子无辜,希望你天堂安好!下辈子能够平安喜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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