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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诞生与这个钱库人有关!

2024-06-26 11:48:46 编辑:join 浏览量:543

中国民法诞生与这个钱库人有关!

本文作者:陈文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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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苍南县钱库镇启动修《钱库志》工程,县政协文史委主任杨道敏先生任主编,我分纂其中《艺文》和《人物》两部分,在向社会征集钱库籍名人的过程中,龙港张立福先生给我来电,建议我将"梁其林"收入钱库人物传,因梁其林是其岳父梁其韶先生的兄弟,曾留学日本学习法政,有著作问世。 梁氏家族在钱库是望族,梁其韶是当地有名的诗人,著有诗集《病中吟草》。著名的生理学家吴襄、历史学家苏渊雷、著名学者何新等都是梁家姻亲。

在此之前,我未闻梁其林之名,翻阅梁其韶《病中吟草》诗集,也找不到关于梁其林的任何蛛丝马迹。所幸我找到梁其林的著作《中国民法法理图解》一书,细读之下,我不禁为钱库地方又增加一本乡邦文献而欣喜,然而也对这位卓越的法学家为家乡遗忘而惋惜。今就所掌握的资料写成一文,以求教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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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先驱

梁其林(1904—1994),字艺儒,苍南县钱库镇横街人,民国十三年(1924)六月,毕业于温州中学,受同乡杨悌、郑孟达、郭心崧、殷汝熊等影响(以上诸人皆留学日本习法政),同年考入北京朝阳大学法科,受教于著名法学家余启昌先生。朝阳大学在当时云集了一批卓越的法学家,世称"南有东吴,北有朝阳 ",是我国培养法学家的摇篮。

民国十七年(1928)梁其林毕业后,决定留学日本继续深造,他考入明治大学法律系研究班。明治大学是在日本最优秀的私立大学之一,与东京大学、庆应义塾大学、早稻田大学、法政大学、立教大学合称"东京六大校"。 梁其林在日本专攻民法,一年后学成归国,不久应邀入浙江警官学校教授民法。

当时的中国尚未有正式的民法。尽管清末朝廷启动法制改革,仿《德国民法典》的理论、制度和原则制订了《大清民律草案》,然而这部草案仅是照搬德、日两国的民法,并未结合中国国情而进行深度的改造。如草案内容主要五编(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其中占重点的总则、债、物权三编是由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编成,因此,草案不过是日本民法的翻版而已。1911年,草案完成后,尚未颁布,清政府就灭亡。随之而来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初期,均未直接采用清末民事立法成果,而是以《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作为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当时中国各大学中,法科并未有统编的教材。 1929年10月,梁其林编写《民法概论讲义》,作为警校的教材。 该讲义分《绪论》和《本论》,《绪论》部分概述法律及民法基础理论;《本论》部分分七章,论述民法总则,包括法例、权利主体的人、权利客体的物、权利的行使,以及法律行为、期日及时效等。 梁氏编写的民法讲义虽并未正式出版,仅作为警校内部使用教材,但梁其林仍可谓是我国民法学的先驱之一。

1929年至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在《大清民律草案》以及北洋政府根据前者制定的民法草案的基础上制定和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典》,这是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颁布实施的民法典 。

这部民法的意义在于:"以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法制编制法为主干的六法体系的形成,标志着当时中国在西方先进法文化和移植与法律资源的本土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标志着以近代法律理论为指导、具有近代特征的法律制度在中国的成长与确立,开始于清朝末年的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至此得以初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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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校教授

1932年4月,中华复兴社在南京秘密成立并吸收成员,其成员组成大多是黄埔军校毕业的政界和军界人士,同时也吸收部分大学教授等社会名流,如梁其林就是以非黄埔军校出身,但他以专业的优势被吸收为复兴社成员,并被委以重任。复兴社是信仰三民主义,绝对拥护和服从蒋介石为领导的组织,社长为蒋介石亲任,下设两个平行组织,一个是干事会,一个是监事会,两会的书记都由蒋介石指派,梁其林任监事会助理书记,主持监督干事会工作。

其实,中华复兴社只是对外名称,其内部分为力行社、革命同志社和中华复兴社三部分,力行社是高级领导干部的核心组织,其成员由蒋介石亲自指定,最初仅13人,后来增至100人,胡宗南、黄杰,宋希濂、袁守谦、邱清泉、杜心如,袁其凝、任觉五、梁干乔、蔡劲军、吉章简、萧赞育、梁其林、孙慕迦、吴兆棠、李新俊等人是核心成员。其中梁其林被委任复兴社的检查会调查组长,考核组长是梁干乔。

1936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将设在北京的高等警官学校迁至南京,与浙江警官学校合并,改称为中央警官学校,校长是蒋介石,但实际负责人是黄埔军校二期毕业生李士珍。因梁其林在民法领域的精深造诣,受李士珍赏识而被延揽入校,任法律系主任,教授各期班民法课程。

1937年,抗战军兴,中央警官学校迁至重庆,梁其林等教授随之入川。1938年春天,李士珍在戴季陶和陈诚的支持下,在中央警官学校内部成立"中华警察学术研究社",李士珍任理事长,经会员投票,梁其林作为资深的教官,被任命为监事。

貌似平静的中央警察学校其实并不太平,内部充满着争权夺利,勾心斗角。军统戴笠为了把持复兴社,在总社内,他排挤了原来检查会书记李士珍,以郑介民取而代之,同时把检查会的调查组和考核组两个组长梁其林和梁干乔吸收为骨干,从而控制了总社检查会。

抗战胜利后,中央警官学校随国民政府回迁首都南京,梁其林任职中央警察厅,中央警察厅直属内政部,厅长黄珍吾,广东文昌人,黄埔军校二期毕业,与郑介民和戴笠、陈诚等政要关系密切,属于军统系统。梁其林任司法处负责人,负责审讯、执行、鉴识和拘留等四个科室。1945年12月10日,梁其林还代表中央警察厅参加了在南京市政府大礼堂召开的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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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一剑

1947年开始,梁其林任中央警察厅刑事警察处处长。梁其林虽然任职中央警察厅,但仍兼任中央警官学校教授,一直并未放弃对民法的研究。他 有感当时民法法条枯燥,学生难以理解,为方便学生记忆,便耗费心血著《中国民法法理图解》一书,并于1948年1月由南京国民印刷所出版,于右任先生亲题书名。

据梁其林自述,该书"成于烽火连天、颠沛流离之际,当时空袭频繁,著者避居重庆南岸乡间,每日授课之余,即着手研究并加整理,本书之成良费苦心,及今思之犹有余悸。"可见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该书在抗战期间就着手编写。其实笔者认真研读该书发现,其内容并非仅仅是法条的梳理,还融入作者长期思索和研究而形成的法律思想,正如著名法学家夏勤(1892-1950)在《中国民法法理图解》一书所言,该书"集民法之大成,又奋其独见,超然远览,爬梳剔抉,参互考寻,用尽平生之力,成此一书。"

夏勤还认为,该书"所下法条之定义,既能推原本根,管括机要,阐究精微,不为浮词滥说以汨乱于其间,而其所制图表,提纲挈领,首尾该贯,比次条理灿然详明,复足以发挥民法之本义...."故评价该书为:"体大思精,文繁意密……堪为治学之津梁者。"该书出版后影响颇大,成为各大学法学院参加教材,至今仍被法学界引用。

1948年,梁其林目睹国民党政权已处于风雨飘摇之中,遂辞职,其间曾短暂返回故乡苍南县钱库镇小住。此后去台湾,在台期间,他淡出政治,重操律师旧业,直至退休,后来随子女定居美国。1994年在美国洛杉矶去世,享年91岁。

(感谢张立福先生提供部分资料)

标签:钱库,民法,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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